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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規範和統壹管理,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促進部門統計信息的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通過調查表、問卷、行政記錄、大數據等手段,為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收集整理的各類統計調查項目。第四條國家統計局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統計調查,統壹管理部門統計調查。第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和統壹統計工作的綜合組織和協調,負責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歸口管理和統壹申報。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為了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履行職責,需要開展統計活動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第七條制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減少基層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調查頻次、規模、成本和負擔。可以通過行政記錄和大數據處理獲得統計數據,可以不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數據可以通過已經批準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取得,統計調查不得重復;抽樣調查和重點調查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綜合統計調查。第八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應當有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第九條制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時,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體系的內容包括總體描述、報表、調查表、分類目錄、指標說明和指標間的邏輯關系,如果采用抽樣調查方法,還應包括抽樣方案。

統計調查制度的總述應當規定目的、對象、範圍、內容、頻次、時間、方法、組織實施、質量控制、報告要求、信息共享和數據公布等內容。

面向單位的部門統計調查,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第十條部門統計調查應當規範統計指標和調查表,指標的解釋和計算方法應當科學合理。第十壹條各部門應當使用國家統計標準進行統計調查。沒有國家統計標準的,可以使用國家統計局批準的部門統計標準。第十二條新增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或者對現有統計調查項目進行重大修改,應當進行。其中,重要的統計調查項目要進行試點。第十三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事先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第三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和備案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其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或者通過行政備案處理取得統計數據的,應當報國家統計局備案;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統計調查對象,應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部門管轄體系包括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垂直管理機構,省級及省級以下設置的管理機構。第十五條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或備案程序包括申報、受理、審查、反饋和決定。第十六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送審或者備案時,應當通過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平臺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項目核準的部門正式文件或申請項目備案的廳(室)正式文件;

(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或備案申請表;

(3)統計調查制度;

(四)論證報告、背景材料、資金擔保等。統計調查項目的,修改後的統計調查項目還應當提供修改後的說明;

(五)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的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六)根據會議制度制定本機關決定的會議紀要;

(七)重要統計調查項目的試點報告;

(八)審批機關或者備案機關公布的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九)預防和懲治統計欺詐和舞弊的規定。

前款第(壹)項中的正式文件應當提交紙質文件。第十七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國家統計局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國家統計局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要求予以補正。第十八條統計調查制度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報送國家統計局的制定機關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中取得的具體統計數據清單;

(二)主要統計指標公布的時間和渠道;

(三)統計信息的內容、方法、時限、渠道、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四)向統計信息數據庫提供的統計信息清單;

(五)統計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或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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