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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經濟學中的產權、所有權和合法權利

廣義的所有權等於財產權,狹義的所有權只是財產權的組成部分。

當某壹特定財產的壹組權利作為壹個整體存在時,就統稱為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正義的,狹義的所有權就包含在其中。那麽,這種廣義的所有權就等於財產權。正因為如此,產權經濟學也被翻譯成所有權經濟學。這裏不分析這種關系。財產權和法定權利(法律承認和保護的財產權)是客觀經濟權利與其法律硬形式之間的關系。

流行而不加思考的觀點是,產權是經濟關系的法律形式或法律硬化形式,也就是說,產權本身不是壹種客觀的經濟關系,而只是這種關系的法律形式。只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才能存在,財產權是壹種法律權利或者說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這種觀點否定了產權關系是經濟關系的概念,顛倒了產權關系和法律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產權關系)的順序。

從邏輯上講,既然物權是壹組以利益為目的的行為權力,那麽沒有什麽是物權主體的行為和利益,或者說物權客體是財產,它們是獨立的或者可以獨立於法律而存在的。

法律充滿了財產權的概念和規定,但權力和利益不是法律創造的,它是壹種客觀的經濟關系,法律概念只是它的思想反映。當然,權利的法律界定不僅反映客觀的經濟關系,而且保護、規範和調整這些關系。產權的法律形式使產權更清晰、更規範,使產權沖突的解決更接地氣、更有效。可以說是權力和親權的法律硬化形式。但這些都不是創設產權的功能。客觀的產權關系是社會經濟部門的核心組成部分,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當這種客觀的財產權關系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時,就成為壹種法定的權利關系,即財產權獲得了法定權利的形式。法律權力屬於上層建築或意識形態。法定權利必須以客觀的財產權為基礎,反映客體。沒有客觀的產權關系,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權利。但是,財產權並不總是能夠及時、充分地獲得合法權利。但即便如此,還是客觀存在的。所以,財產權與法權的邏輯順序是:先有財產權,後有法權。財產權是法權的源泉,法權是財產權的反映。

其實也是物權在先,法權在後。在人類社會出現國家和法律之前,人們已經因為資源的稀缺性而圍繞著稀缺資源建立了排他性的權利關系。早期的部落實際上是公有產權關系。雖然成員之間沒有排他性關系,但* * *生產和財富消費之間的關系本身就是壹種產權模式。但是,不同的部落,尤其是相鄰的部落,實際上是作為不同的產權主體而存在的,是相互排斥的。因為資源(主要是生產品)有限,部落之間經常發生戰爭。這種戰爭是產權矛盾的結果和呈現形式。這種產權關系存在的時候,根本沒有國家,也沒有法律。它們首先作為事實存在,而不是作為法律權利。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壹文中,也充分占有了原始社會的實際材料。他在摩爾根對古代社會研究的基礎上,在分析國家的起源以及國家與私有制和私有財產權保護的關系的過程中,闡明了國家及其法律反映和服務於包括財產權在內的經濟基礎,私有制和私有財產權先於國家出現,當然也就是來自於法律權利之旅。”恩格斯說...由子女繼承財產的父權制促進了家庭中財產的積累,使家庭變成了反對氏族的力量;”財產的差別,通過打擊權貴和形成財產權利的最初萌芽,對社會制度產生負面作用;.....總之,財富被贊美和尊崇為高福利,古老的氏族制度被濫用來為暴力掠奪財富辯護。缺少的只是壹個東西,就是這樣壹個機關,它既能保護單個人獲得的財富不受氏族制度* * *生產傳統的侵犯,又能神聖化以前被輕視的私有財產,宣示神聖化整個人類社會的最高目的,還會賦予後繼的發展。國家被派出去了。“希格斯實際上揭示了:第壹,私有財產出現後,保護私有財產的國家也在呼喚。第二,國家出現後的“取得財產的新形式”不是國家創造或決定的,而是國家出現後可以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物權關系與國家及其法律同時產生,甚至在國家之後產生,也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才能上升為法律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因為現代國家依靠暴力來替代能源,似乎擁有無限或極大的權力通過法律來調整產權關系。我們不否認國家法律對產權關系有這樣的調整作用。但法律上調整產權關系的理由或依據是什麽?這是壹個必須澄清的問題。法律權利的調整是必要的,因為社會現實中的產權關系發生了變化,或者需要改變但受到上層建築反利用的阻礙。或者是因為原有的產權格局導致產權矛盾,財富分配不公不被大多數社會成員所容忍,或者是因為新的財產出現,需要界定產權,或者是原有的產權格局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下降。這些原因實際上可以歸結為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力與產權關系的矛盾發展。物權的法律調整不是靠國家暴力就能實現的,而是因為上述原因。如果客觀上產權沒有變化或者沒有變動,是不可能實現法律調整的。即使強行調整,法律也只是壹紙空文。如果強行實施,社會將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

人們形成財產權為法定權利的觀念可能有多種原因,但主要原因可能是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的影響以及財產權經濟學與法學的密切關系。幾乎所有呈現給人們的關於產權的文稿都是法律文件或者與法律有關。產權理論最初是在法學和經濟學兩個領域展開的。產權經濟學也是壹門介於經濟學和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它的壹些範疇是從法學中借用或移植過來的。有些基本範圍在古羅馬的羅馬法中是相當精辟和完整的(事實上,如果沒有古羅馬繁榮的商品經濟所導致的復雜的產權關系的現實,羅馬法中就不會有詳細的產權定義),所以很容易使人產生壹種錯覺,認為產權就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似乎沒有法律就沒有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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