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行為,鼓勵保險產品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財產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保險產品,是指由壹個或多個主要保險條款和費率組成,可以附加多個附加保險條款和費率,由保險公司獨立銷售的單位。
本指引所稱保險條款,是指保險公司擬定的規定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文本,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指引所稱保險費率,是指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
第四條保險公司是保險產品開發的主體,應當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產品開發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反保險原則、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時,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承保能力、風險單位劃分、再保險支持等因素。,且不得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定。
第六條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訂立保險合同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產品應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嚴禁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產品獲取不當利益。
(3)誠信原則。保險條款應當明確載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四)幸運契約原則。保險產品投保的風險是否發生,損失大小,都應該有不確定性。
(5)風險定價原則。保險費率的確定應當以實際風險水平和保險責任的計算為基礎,確保保費與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保險公司不得開發下列保險產品:
(壹)對保險標的沒有法律認可的合法權益。
(2)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給被保險人造成實際損失的保險產品。
(3)投保的風險是確定的,如實際不會發生風險損失或風險損失是確定的保險產品。
(4)承保既有損失可能性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
(五)沒有實質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產品。
(6)沒有實際保障內容,僅以降價(費)和漲價(費)為目的的保險產品。
(7)?零保費?不出險就退保費?或者返還保險產品的其他不當利益。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保險原則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險產品。
第八條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特別是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堅持通俗化、規範化,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清晰明了,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產品可以分為個人產品和非個人產品。其中,個人產品是指投保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非個人產品是指投保人為非自然人的保險產品。
第三章命名規則
第九條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應當清晰明了,能夠客觀全面地反映保險責任的主要內容。名稱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詞語,曲解保險責任或誤導消費者。
第十條主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地方產品的地區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附加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應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主險名稱)+附件+(當地產品地區名稱)+主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其中,括號內的內容為可選元素。?保險公司名稱?可以使用公司的全稱或簡稱。?土特產的地域名稱?指地方產品行政區劃的全稱或簡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由本公司酌情承保本條款的主要保險責任。如果保險責任可以明確劃分為某壹險種,可以使用該險種的名稱。?版本?可以包括具體區域、具體銷售對象、具體業務性質、版本序列號等。附加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不包括主險名稱的,應當包括保險公司名稱。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原則上不使用個性化稱謂。中國保監會對特定險種的命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壹條保險公司分為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其他。無法界定具體險種、近因歸屬明確屬於他人的保險產品。
第十二條保險產品的名稱應當參照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命名規則,原則上應當與主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保持壹致。保險產品的名稱可以在保險公司名稱後加上個性化的稱謂。個性化標題字數不得超過10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炒作性詞語。
第四章保險條款的要求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制定保險條款,可以參考以下框架要素: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和免賠額(費率)、保險期間、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其他事項、解釋等。
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各險種的特點有所增減。保險條款的表述要嚴謹,避免過於寬泛。
第十四條保險條款的總則可以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
第十五條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可以約定下列內容:
(1)損失原因。列明在保險期間由於什麽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2)損失的內容。列出保險期間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3)其他費用損失。被保險人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可以約定下列內容:
(1)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在什麽情況下上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原因除外。列出什麽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虧損除外。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所列的損失和費用。
(4)其他例外情況。本保險不包括的其他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凡涉及保險人不承擔、免除或減少保險責任的條款,均應列在免責部分。
第十七條保險條款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和免賠額(費率)可以約定下列內容:
(1)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時的保險價值。
(二)免賠額(費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八條海上保險的保險條款應當按照海商法的有關規定約定保險價值。
第十九條保險條款可以約定保險期間,也可以約定以起止時間為準。
第二十條保險條款中可以約定保險人的義務,包括簽發保險單、及時壹次性通知補充理賠憑證和資料、及時核實賠付等。保險人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不同的險種有所增減。
第二十壹條保險條款可以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包括告知義務、支付保險費義務、預防災害義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通知損害事故的義務、請求協助賠償的義務、協助恢復的義務、提供文件的義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不同的險種有所增減。
第二十二條保險條款的賠償處理可以包括確定賠償責任的依據、保險標的損失的計算方法、免賠額(費率)的計算方法、賠償方法、殘值處理、代位求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保險條款的爭議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因履行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險單中指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發生爭議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條款的準據法應當規定保險合同爭議解決的準據法。
第二十四條保險條款中的其他事項可以約定如下: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扣除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解除期間的應收部分後,退還給投保人。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後,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保險條款的定義可以約定保險條款中涉及的專業術語的定義。
第五章保險費率要求
第二十六條確定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充分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實證分析和合理預期的基礎上,科學設定精算假設,綜合考慮市場競爭因素,合理定價產品。
保險公司要充分發揮費率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加強事前風險防範,減少災害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險服務。
第二十八條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費率調整系數組成。基準費率的確定包括純風險損失率和附加費率。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風險水平計算純風險損失率,或者參考使用行業的純風險損失率。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附加費率。附加費率包括傭金和手續費、經營管理費用、利潤和風險附加費等。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不得過高,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費率調整系數,費率調整系數是風險差異和費用差異的合理反映,不得影響總體費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分性。
第六章產品開發組織體系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自身的產品開發管理制度,對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獎懲等做出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工作。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產品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負責審議公司產品開發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履行產品開發管理職能,負責產品全過程的集中管理。保險公司產品開發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產品開發人員,負責保險產品的開發、定價、研究和管理。
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可以配置相關人員負責本業務條線產品的研究、論證、開發和管理。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可以配置相關人員負責本地產品的研究和論證工作。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的產品開發和管理負領導責任,履行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和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對公司的產品開發和管理負直接責任。銷售職能部門和分公司直接負責產品銷售。
精算審查員和法律審查員由保險公司認可,依法負責產品的精算定價審查和條款的合規性審查,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可以研究建立產品開發激勵機制,鼓勵營業部和分支機構加強產品研發,鼓勵產品創新。鼓勵保險公司通過設立保險產品創新實驗室等形式,實施專業化研發和管理,強化保險產品創新能力。
第七章產品開發過程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自身的產品開發流程,並不斷優化和調整。
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保險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尊重法律審查員和精算審查員的專業意見。保險公司在開發保險產品時可以參考使用行業示範條款和行業純風險損失率。鼓勵保險公司加強對國際保險產品的研究和借鑒,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水平。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產品開發流程應當包括方案編制、調研論證、條款制定、費率定價、內部論證審核、報批備案(登記)、宣傳等。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公司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公司產品發展規劃,采用科研方法收集、整理、分析市場需求信息、同類產品信息等數據,做好各項準備。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條款和費率制定的研究和論證,做好產品開發的可行性分析,準確分析潛在風險,科學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明確產品銷售推廣、承保、理賠等後續環節的管理方案和方案。
第四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完成條款和費率的制定以及其他開發要求的編制。
保險公司開發保證保險產品,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在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時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明確的產品開發內部審核和論證機制。保險公司法律審查員應當對保險條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簽字;精算師審查並簽署費率定價和精算報告。政策性強的產品、應報送審批的產品、行業首創的產品、預期保費收入或保額高的產品、高風險的產品、有特殊風險或保險對象的產品、業務模式獨特的產品等重點產品的開發,還應提交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在報送的文件中說明。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將制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批準和備案。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註冊改革的通知》和《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啟動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註冊平臺的通知》,實行自主註冊的產品應當在自主註冊平臺進行註冊。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產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提供的標準合同文本中,免責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償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以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予以標明,並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說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
第四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客觀、準確地宣傳保險產品,不得誤導保險消費者。未經核準或者登記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廣告銷售。
保險產品名稱與保險條款名稱和保險費率不壹致的,應當在保險合同和保險宣傳資料中載明適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和保險費率。
第四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保證保險產品管理,在保證保險條款中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類型,進壹步加強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提示說明,切實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逐年續保或者多次簽發保單等方式,變相以壹年期以下產品替代壹年期以上產品。
第八章評估、修訂和清理撤銷
第四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要求,對銷售情況、現金流、資本占用、利潤等進行評估。當期簽約溢價占5%以上的在售產品。上市不滿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半年評價壹次,上市超過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年評價壹次。對於占當期簽約保費5%以上的在售產品,每年至少評估壹次保費的充足性。
第四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市場情況、保險消費者反饋和新聞媒體報道,密切跟蹤和及時評估公司條款特別是新開發條款的合法合規性和適應性,及時修訂存在問題的保險條款,及時停售不適合繼續銷售的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經營狀況、準備金提取等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評估、驗證和調整保險費率的合理性。
第五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每年對保險產品進行清理,及時註銷不再銷售的保險產品。
第五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年度產品評估報告,對產品開發、產品經營使用、產品修訂、產品註銷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提交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每年3月底前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保險產品開發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業保險、機動車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險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本指引自2017 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