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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條件是什麽?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條件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條件。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有五名以上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成員;2、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3.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組織機構;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

(三)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設立登記;

(二)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三)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文件、證件;

(五)由全體出資人簽字蓋章確認的出資清單,載明成員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總額;

(六)會員姓名、公民身份證或者登記證號碼、會員名單及其住所、會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四)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程序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程序為:審查-受理-審批-發放。

1,審核和驗收

(1)審查: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設立登記申請材料的種類、內容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壹是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設立申請材料不得缺少八種;

二是審查材料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對申請人提交的8份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核,看表格是否規範完整,簽名是否完整壹致,會員證是否清晰明了,復印材料是否簽名確認與原件壹致。重點審查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中應當載明的十壹項內容的完整性,文件材料中同壹事項的內容是否壹致,申請材料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存在缺項(法定章程第11項中的內容除外)、相同事項不壹致,或者申請材料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應當要求修改、更正。

(二)受理:經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審查人員應當填寫《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審查表》,簽署具體受理意見,制作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當場登記並出具照片的,不需要制作受理通知書,但應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審批表》的“核準登記通知書編號”欄填寫“當場登記並出具照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且不能當場補正的註冊申請,審查員應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並補正具體要求,連同申請材料壹並退回申請人。

2.批準發放許可證

(1)審批:審批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人員的意見進行審核後,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簽署具體審批意見。

(壹)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當場更正。補正後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並出具證明。

(三)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且在《許可實施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不能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制作不予登記通知書並說明理由,連同申請材料壹並退回申請人。

(2)核發執照:核準登記的,登記人員根據核準意見制作營業執照,發給申請人。並在規定時間內將註冊信息進行備案,建立經濟賬戶。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的期限

1.申請人選擇直接向縣(市)或區工商局(分局)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時,符合當場登記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對不符合當場登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法定20日)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2.工商所(基層分局)對申請人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法定20日)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於地處偏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工商所,7日內確實無法完成辦理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最長辦理時間不得超過12日。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

(1)合法的經營範圍。《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其成員服務,業務範圍可以包括購買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加工、運輸、儲存農產品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由其章程規定”。這壹規定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經營範圍有限的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和工商部門登記核準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這壹法定範圍。

(二)以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為原則

1、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章程對經營範圍的要求和法定經營範圍的規定,盡量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對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產業鏈要求,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核定經營範圍。如組織成員所需農業生產資料的采購和供應;組織會員產品的購銷;提供會員所需的農產品加工、運輸、儲存等服務;為水稻和小麥提供收割和脫粒服務;為畜禽提供疾病防治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咨詢服務。

非前置許可事項,可根據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的中或小類核定經營範圍。對規模較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必要時可按大類部分核定業務範圍。

涉及前置審批的事項,除與成員以外的用戶開展業務外,可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用,采取“購買所需××××(農藥、化肥等)的方式審批。)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而不要求其提供前置審批手續。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銷售活動涉及“種子生產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等前置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前置行政許可手續,並根據具體審批事項核準相應的經營範圍。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應當持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前置行政許可,並持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申請核準相應的經營範圍。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 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程序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有5名以上成員,其中農民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有1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明確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條件、對象、成員數量和比例。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條件

會員資格認證的難點在於“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中“同類”的具體判斷。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合作社申請的經營範圍,判斷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同類”成員。除法律法規禁止的對象外,凡與本專業合作社申請的經營範圍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者或者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無論是否與本專業合作社在同壹行政區域內,也無論是否對本專業合作社有出資,均可登記為本專業合作社的社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加入。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對象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這裏的市民主要是指農民。屬於農業戶口的公民為農民,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的非農業戶口公民,憑村民委員會證明或土地承包合同,可視為農民。非中國公民不能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2.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必須與所加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如:與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直接相關的單位,如為專業合作社成員提供生產資料、購買其產品、提供技術服務、運輸、儲存、加工產品、代購代銷服務等。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數量和比例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只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最低人數為五人,沒有上限。成員在5-20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非農民成員不得超過20%,但不得超過壹個成員成為壹個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在20人以上的,農民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以單位形式成為成員的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體現。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成員根據自身特點和發展目標,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框架內制定的行為準則,處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運行的核心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由全體發起人制定,並經創立大會壹致通過,由全體成員簽字。所有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都必須自覺遵守。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包括:(1)名稱和住所;(二)經營範圍;(三)入會、入會、退會、退市;(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五)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七)財務管理、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原因和清算方式;(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11)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和運作等壹些基本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但法律對成員出資方式和數額、成員資格和成員資格、退出和退市、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及其職責等都沒有強制性規定。這些重大問題需要合作社全體成員共同決定,並寫入章程。

動詞 (verb的縮寫)成員繳納的會費和成員繳納的會費總額

成員出資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外債責任的信用擔保,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制度的基礎。成員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是成員對專業合作社承擔有限責任的法律依據,成員出資額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成員的出資額和出資總額應以人民幣表示,出資總額為法定登記項目。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出資方式

出資方式有兩種:壹種是以貨幣出資;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進行投資。會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作為固定價格出資。

(二)核定出資總額的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特別規定,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出資總額,按照與章程相壹致的成員出資清單所列數額予以核實。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

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能有壹個登記的合法住所。條件是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申請登記時,以會員自有場所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本機構的使用權證明和該場所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該場所的產權證明;因為農村沒有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可以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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