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資產和存貨。
二、基建項目成套設備的引進。
三、新設備投入試運行,但尚未報固定資產。第七條不屬於保障資金支付範圍。
1.土地、道路(不包括廠內道路)、運輸車輛(不包括施工機具)、船舶(不包括駁船)。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數據、槍支彈藥和無評估價值的財產。
3.鐵路、公路、涵洞、水閘、堤防、橋梁和護坡。
四、樹木、花卉、牲畜、家禽等動物。
五、違章建築、危險建築和臨時工程。
已由社會投保的資產不得再繳入保障基金。第八條保障資金的提取標準和運作方式。保證金支付單位按期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平均賬面余額的4‰提取。
1.關聯企業包括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股份公司、合營企業,以期末固定資產原值和最近六個月存貨平均賬面余額(扣除第七條規定的扣除項目)為基礎,壹年計提兩次:第壹次,按65438+上年2月末固定資產原值和7?D 65438+2月第壹個月存貨平均期末余額的2‰;第二次,按今年6月末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加1?d 6月存貨平均期末余額的2‰。
二、設計施工單位、集體、“三業”、分離企事業單位參照第壹款的規定執行。
三、新裝置投入試運行,在尚未正式投產並通過國家驗收之前(即固定資產尚未移交),應按調整後的預算投資扣除保價資產和待轉出攤銷費用後的85%,參照第壹款的規定,按4‰的數提取。
四、基本建設項目引進的成套設備,按設備到岸價的2‰提取,列入基本建設成本,參照第壹款的規定執行。第九條保障基金繳納期限
每年3月1和8月15前分兩期支付。第十條保證金的收取
付款人按規定提取的保證金應及時匯入總行安全監管局在財務公司開設的保證金賬戶。收款方:中國石化財務有限公司,開戶行:北京工商銀行和平裏支行,賬號:273001-22。第十壹條保障基金利息和總準備金利息作為當年保障基金收入,計入保障基金總準備金。第三章安全基金的使用第十二條總公司集中的安全基金分企業和總公司兩級使用,即少部分由總公司返還給企業使用,大部分由總公司統籌使用。第十三條總公司與企業返還保證金的比例,根據企業繳納情況,分別設定為保證金實際繳納額的20%和17%。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的企業返還20%;未按期足額繳納的企業,返還比例為17%。
返還安全基金由企業按照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比例使用:60%用於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20%用於安全教育和培訓;20%用於預防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隱患和獎勵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未完成總公司安全考核指標的單位不得提取20%的獎勵,這些獎勵全部用於補充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支出。
企業安全基金年末余額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第十四條總行統籌使用保證金的支出範圍和比例:
1.自然災害和事故賠償。用於賠償自然災害和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索賠由安監局按照總公司安全基金賠償規則處理。
第二,隱患治理補貼。用於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治理項目由安監局審批,補貼審批。
三、安全技術裝備和安全技術產品開發補貼。
1.安全技術和設備補貼。用於企業配置安全設備。設備配置和補貼標準須經安全監管局批準。
2.安全技術產品開發補貼。用於安全技術產品項目開發。新型安全技術產品開發項目應面向石化安全生產,按科技開發項目程序審批並經安全監管局批準。
四、安全研究補貼。用於石化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補貼由安監局按規定審批。
五、安全教育培訓費。用於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六、先進安全獎勵費。爭取總行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
七、工作經費。用於安全基金的收取、財產損失的索賠、安全隱患的評估、安全評價及相關業務的開展。
上述支出項目,每年前三項支出之和不得低於當年總支出的90%;年度工作經費不超過當年保障金征收額的5‰;其余支出在保證上述比例的前提下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