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的問題。法制觀念淡薄。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單位負責人財務意識淡薄。他們認為單位的會計事務應該由會計來處理,沒有必要了解那麽多會計業務。只要單位管理好,幹部職工的利益就有保障;只要政策上沒有大問題。至於本部門經濟利益的目的,在會計上做壹點動機,改變資金用途,改變科目計量,沒有壞處。因為單位負責人在潛移默化中放松了對會計法的學習,對會計工作不支持不關心,忽視財務管理。他們為了小團體的利益,任意改變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科目的使用,對自己的法律責任知之甚少;對於如何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還沒有建立壹套適合自己職責的內控審計體系。二是執行層面,即會計人員對依法會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核算和反映財務活動軌跡不夠及時、準確和真實。
會計行為不規範的基本原因是單位負責人和負責直接管理的會計下屬單位法制觀念淡薄。新《會計法》頒布以來,壹些單位領導和會計主管對違反《會計法》的處罰仍不了解,法律意識模糊。在他們看來,補繳未繳納的稅款並受到相應的處罰是可以接受的,但違反金融監管受到處罰似乎是不可接受的,相應的刑事責任更是讓人無法理解。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單位仍然無視財務部門的處罰規定。應當限期糾正的違法行為被拖延。國家法律的強制力無法完全履行,單位法制意識淡薄可見壹斑。
解決方案
原始憑證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最基本的憑證。原始憑證的取得和審核是會計工作的起點,是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關鍵。因此,財政部門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是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重要環節。
1,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財務部不予受理。所謂虛假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記載的事項與實際經濟業務不符,是虛假憑證;所謂非法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記載的事項與經濟業務壹致,但經濟業務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的規定。會計人員應監督原始憑證,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制止、糾正和揭露經濟業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2.財務部門應當退回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並要求更正、補充。所謂原始憑證不準確,是指原始憑證沒有準確表達經濟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文字、數字記錄存在錯誤。所謂原始憑證不完整,是指憑證上的文字說明和相關數字沒有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完整填寫。因此,會計法只要求退回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進行更正和補充,而不是拒收。
財務部門不能因為第二種情況中普遍存在的問題而忽視對不真實、不合法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在審核原始憑證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重大經濟業務應審核是否履行了監督審批手續,是否經過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是否報財務部門備案,是否是本單位正常業務工作的需要,是否有超出本單位業務範圍的經濟活動。
(2)不接受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是法律賦予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壹項重要權利。要明確權責關系,要堅決依法制止和糾正。
(3)《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單位領導人對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負責。這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即必須堅持單位領導“壹支筆”審核簽字制度。
(4)審查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或改變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使用性質的情況。
(5)審核財務支出內容是否有變通和虛報。
(6)檢查是否存在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問題。
(7)審核是否將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給真實正確的供應商。
只有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加強對各種資金的監管,並依法履行職責,認真監督單位收支活動的合法性,才能堵塞漏洞,防止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對財務監督的監管力度。
二、加強對外派財務監管的監督。
(壹)存在的問題
(1)財務總監的責、權、利不對等。向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是政府為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國有企業監管水平而推出的新舉措。從理論上講,財務總監只對董事會負責,站在獨立、公正、客觀的立場,督促企業避免會計信息失真,避免任意操作會計賬目和處理會計事務,行使相對獨立的監督權。但實際上,財務總監的責、權、利並不對等。
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集團公司財務總監由政府委派,事業部財務總監由集團公司委派,事業部下屬公司財務總監由集團公司或事業部委派,形成了三級財務總監網絡。集團公司由原來的行政公司改為企業集團後,將更多的財務和會計管理權下放給了業務部門。壹方面,事業部財務總監實際上對委托方集團公司負責,同時對下屬單位的會計行為具有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另壹方面,要參照會計法來決定其行為的選擇,這顯然需要更高的素質和責任感。下屬公司的財務總監也是如此。但是,董事會並沒有真正把各級財務總監作為職責的延伸,賦予他們明確的目標、責任和權利。他們更多扮演的是“執行者”而非“監督者”的角色,擁有全程決策參與權和壹路否決權。這樣壹來,財務總監的這個職能就流於形式,不可能真正開展工作。
解決方案
(1)轉換機制,規範制度。財務部門作為會計主管部門,加強會計監督責無旁貸。因此,如何加強執法監督,從事後監督轉向事前監督或事中監督,從被動監督轉向主動監督,是壹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或規範相應的制度,形成以金融為導向的體系。以企業集團和中介機構作為聯系和協調的監督機制。建立多層次的監管網絡體系。財政部門要依靠各方力量,擴大監管範圍,形成內外協調、溝通、制約的監管網絡體系。適時提出重點監督項目,制定《會計監督工作手冊》和《會計法檢查工作底稿》制度,加強對會計監督的考核,在比較重要的部門確定網絡人員,建立會計監督網絡。同時,還應建立定期會議制度和財務部門與所轄單位之間的會議制度,以及主管與主管之間的日常聯系制度。定期召開網絡會議,及時溝通會計活動中的情況,暴露問題,找出差距,提出對策,使會計監督既有深度又有廣度,真正把會計監督落到實處。
(2)結合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實施常駐財務總監制度。向財政投資項目派駐財務總監,只是在逐步建立公共財政框架時期的壹種過渡性財政監管措施。要徹底解決財政投資項目安全性有限的問題,只有全面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才能解決目前財務總監在監管過程中鞭長莫及的困境。因此,為了從項目立項、審批、概算、執行、結算等環節對項目進行有效監督,需要將財務總監的派遣與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相結合,項目資金通過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給各類產品供應商,減少資金流轉的中間環節,增強資金使用的透明度,避免資金管理和使用出現漏洞,從而達到真正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目的。
(3)財務總監派駐制度應與財務采購制度相結合,防止工程物資流通中的浪費。工程項目的建設是壹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采購價格、設備材料的等級和性能、采購的種類進行監督,防止差錯和舞弊,但財務總監往往只關註壹件事,力所不及。因此,當務之急是在國債管理和重點項目中推進政府采購的範圍和力度,以有效消除工程物資采購造成的巨大浪費和由此產生的腐敗。
(4)財務總監派駐制度應與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相結合。雖然財務總監對所監管項目的資金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控,項目已經驗收合格,但作為整個項目投入使用後社會經濟效益的評價,項目財政資金的績效評價往往被忽視。因此,筆者認為,要對財政資金進行監控,就必須對財政投資資金進行安全有效的管理,必須有壹個由財務總監和財政資金撥付使用單位* * *組成的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小組,對項目資金竣工結算後進行全面的績效評價,可以為地方政府和資金管理使用部門提供更加客觀科學的決策依據。
(5)建立舉報和曝光制度。壹是落實公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申報驗收單位;二是落實舉報處理制度,確定調查時限,及時查處;三是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凡檢查屬實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壹定獎勵。除實行公開報告制度外,還應嚴格追究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使違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保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政策得到有效遵守,保證會計工作的正常運轉,發揮會計職能的作用,形成高質量的會計管理制度和財務監控體系。
強化財政監督機制,確保財政監督無“盲區”,使監督權“硬起來”,直接涉及立法機關、審計機關、財政機關、預算部門和社會團體,財政、審計部門全程監督,特別註重財政監督結果的運用,依法懲處違紀部門和單位,重點懲處違紀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