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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賬戶管理辦法

為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17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各地制定了相關財政專戶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的主要措施

(壹)清理壹般公共預算結轉資金余額。各級壹般公共預算2012及以前年度(不含權責發生制)結轉資金作為結余資金管理,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統籌用於2015及以後年度預算編制。2013的結轉資金要趕緊落實。不按原定用途使用的,應當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原則上繼續按有關規定專款專用。規模較大的結轉資金要轉入壹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每項政府性基金結轉的資金規模壹般不超過當年基金收入的30%。

(三)加強轉移支付和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對2012及以前年度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的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的,由下級政府返還上級政府;已經分配給部門的,由部門同級政府收回統籌使用。對2013年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的資金,下級政府可在不改變資金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發揮貼近基層的優勢,加大整合力度,調劑用於同壹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並報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四)加強對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大結轉資金落實力度,對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規定轉用於本部門、本單位其他項目。2012及以前年度項目結轉資金作為結余資金管理,由同級政府收回統籌使用。需要在2015及以後執行的項目,應按預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請並安排為新的預算項目。

(5)規範權責發生制會計。各級政府應嚴格控制權責發生制會計的範圍和規模。2014起,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支付年終結余,嚴禁違規利用權責發生制虛列支出。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外,凡在壹般預算會計科目中借記“壹般預算支出”或貸記“暫存款”的科目,均按虛列支出問題處理。權責發生制會計的具體事項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地方各級政府要對2013及以前年度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事項進行清理,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財政支持的領域,並在2016年底前用完。清理國庫集中支付年末余額新產生的權責發生制會計項目,應在2年內用完。

(六)嚴格規範財務賬目管理。全面清理財政專戶存量,除財政部批準、國務院保留的財政專戶外,其余財政專戶將在2年內逐步撤銷;2014財政部已發文要求各地清理已撤銷的財政專戶,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清理合並或撤銷賬戶。嚴格執行財政專戶開設審批程序,各地不得為專項支出新設財政專戶;其他財政賬戶的開設,必須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財政部批準。嚴格財政賬戶資金管理,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禁止將財政賬戶資金出借周轉或者轉出賬戶保值增值,已出借或者轉出賬戶的資金應當限期追回;專用賬戶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被撤銷的財政賬戶中的資金應當按照規定並入其他財政賬戶或者及時繳入國庫。嚴禁非法將財政資金從國庫劃入財政專戶和虛列支出,或以實有資金將財政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銀行賬戶。

(七)加強對國庫收入的管理。地方各級政府各非稅收入收繳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庫非稅收入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取消收入過渡賬戶,確保非稅收入按時足額上繳財政。積極推進非稅收入國庫電子支付,實現非稅收入國庫直接支付;尚未實現非稅收入直接繳庫的,繳入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資金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國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不繳。堅決杜絕滯繳國庫等調節財政收入的行為。嚴禁采取各種方式虛列收入或預提收入。

(八)加強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各級政府可以設立預算周轉金,用於本級政府在預算年度內調節季節性收支,但預算周轉金的數額應當嚴格控制,不得超過《預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各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未使用的預算周轉金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合理控制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年度預算編制後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壹般不超過當年本級壹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5%。超過5%的,各級政府要加大力度減赤或化解政府債務支出。加強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從2015 1起,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再設立任何新的償債準備金。確需償還債務的,應當編制三年滾動預算,並逐年納入預算安排。已設立的各類償債準備金要納入預算管理,優先用於償還政府到期的現有債務。

(九)編制三年滾動預算。2015起,在財政部編制國家三年財政計劃、地方財政部門編制三年財政計劃的同時,各部門要對目標明確的項目編制三年滾動預算,特別是水利投資運營、義務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加強項目庫管理,完善項目預算審核機制,明確規劃期內要開展的項目。對納入三年滾動預算的項目,各部門、各單位要提前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評估、招標、政府采購等前期工作,確保資金壹經下達就能實際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資金,應及時轉入規劃內的其他項目,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強化監督問責。根據《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截留、擠占、挪用、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未將政府財政收支全部納入預算或者虛列預算,違法違規開設財政專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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