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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已經生效如何抗訴?

在案件的審理中,妳可以用壹些證據來進行抗訴,所以在案件的審理中,抗訴是公平的,也是重要的。那麽,如果妳知道在判決後,裁定書已經生效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提出抗訴,我通過妳的提問帶來了以下法律知識,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裁決已經生效如何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對裁定的範圍進行了界定,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接受;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7.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終止執行;

9.不執行仲裁裁決;

10.不執行經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那麽,根據上述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所列生效裁定是否都屬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範圍?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生效裁定可以抗訴的範圍有不同的界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理規則》中從受理條件和不予受理兩個方面界定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受理範圍,而最高人民法院則以批復或會議紀要的形式規定了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範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1《關於當前司法監督若幹問題的全國司法監督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麽,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人民法院的哪些生效裁定提出抗訴呢?

壹是法院在案件審結前作出生效裁定,檢察機關不應抗訴。比如先予執行、訴前保全、財產保全等裁定。這些裁決旨在解決訴訟中的壹些程序問題。雖然它們壹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們不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即使錯誤沒有得到及時糾正,也可以通過終審判決在執行程序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擔保中予以糾正,不需要通過抗訴進入再審。

第二,檢察機關在監督、公示、破產還債、執行和涉外程序中,對生效裁定不應提出抗訴。這些程序是民事訴訟的特殊部分。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體例來看,規定民事抗訴內容的審判監督程序置於壹審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別程序之後,監督程序、公告提醒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之前。從立法者的法律準備體例可以看出該法的規範意圖,即立法未將適用監督程序、公告提醒程序、執行程序、涉外程序的生效裁判文書納入民事抗訴範圍。

三、當事人上訴和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人民法院再審的條件是相同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了當事人上訴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上訴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是壹樣的。既然兩個條件相同,那麽當事人上訴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範圍就應該基本壹致。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可以上訴的裁定範圍,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對可以上訴的裁定提出抗訴。

綜上,為便於操作,民事訴訟法應當明確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裁定範圍,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前款第(壹)、(二)、(三)項裁定後提出抗訴。

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可以提出抗訴,但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不服的,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的,可以上訴,但要符合程序。以上是對妳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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