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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決策的意義是什麽?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擴大公民在各層次各領域的有序政治參與,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堅持和擴大公民有序參與決策是當前黨和政府的重要任務之壹,也成為中國民主政治發展所追求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黨對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認識是壹個逐步深化的過程。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首次明確提出“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引導人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接著黨的十六大報告進壹步強調:“完善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十六屆二中全會提出:“要大力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各項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黨的十七大報告更具體地提出:“擴大公民在各個層次、各個領域的有序政治參與,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已經成為黨和政府壹以貫之的政治主張。“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實際上包括“擴大公民參與”和“公民有序參與”兩個概念。“擴大公民參與”不僅表現在各個層面的縱向參與,也表現在各個領域的橫向參與。擴大公民在各個層面和各個領域的參與,本質上是壹個“增量民主”的問題,這意味著政府應該為公民參與開辟更多的渠道,增加更多的方式,采取更多的方式。在政府決策中,公民越來越直接地參與政策制定和社會管理。“公民有序參與”要求公民參與的過程、形式和內容都是依法有序進行的,而不是隨意的、混亂的、無組織的參與。有序參與強調公民參與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簡單來說,擴大公民參與是公民有序參與的前提和基礎;公民有序參與是擴大公民參與的核心和理論升華。“擴大”主要體現公民參與的廣度和深度,“秩序”強調公民參與的順序和效果。這兩者既不同又密切相關。通過及時總結公民政治參與“擴大化”和“有序化”的實踐經驗,全方位將公民有序參與擴大到“各個層次、各個領域”。執政黨對公民有序參與認識的逐步深化,也是公民參與意識和能力不斷增強的表現。第二,就公民有序參與而言,主要包括“公民參與”和“秩序”兩個概念。簡單來說,公民參與是指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或公民團體為了自身或公共利益,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方式參與政府決策,以直接或間接影響政府決策的行為。“秩序”的“秩序”是“秩序”,指的是“在服從或遵從的基礎上形成的穩定狀態或局面”秩序是壹種制度安排或約定,是制度和規則服從或遵從的結果。由此我們可以理解,公民有序參與是指公民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按照法定的組織程序,通過合法合理的渠道和制度化的渠道,分層次地認同現有政治制度並影響政府決策的行為。這是壹種制度化、標準化和程序化的參與形式。對現有政治制度的認同之所以突出,是因為我國現行政治制度旨在保障和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不能以超出現有政治制度框架甚至危及現有政治制度穩定的手段參與政府決策。公民有序參與應該是合法、理性、適度地影響政府決策的良性公民參與行為。具體來說有以下特點:1。公民有序參與法制化、制度化。公民有序參與是在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範圍內進行的。公民參與政府決策應當以法治原則為基礎,遵循規範的組織程序,在充分尊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不斷調整和規範公民的參與行為,使公民參與政府決策有法可依。公民參與決策的組織安排和參與程序是有制度可循的。公民應該如何組織,公民應該以什麽方式和渠道參與決策,決策中應該註意哪些事項,都是由規範的法律法規提前規定的。公民只要按照既定的、合法的組織程序理性表達意見,就能達到參與決策的目的。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經過反復和固定,最終形成了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公民有序參與是壹種制度化的參與形式。值得註意的是,有時候公民的參與可能不是基於既定的法律體系,但公民的訴求是合理合法的。公民參與,既不違反現有的法律制度,也不危害現有的政治秩序,還可能代表新的公民參與形式的發展方向。我們不能認為這種形式的公民參與是非法的,沒有價值的。這種公民參與可能使法律制度更加規範和合理,並進壹步促進公民參與的有序程度。2.公民有序參與就是理性參與。公民有序參與是指公民具有壹定的參與知識和能力,公民能夠運用法律制度賦予的基本權利進行獨立的價值判斷。在決策過程中,公民能夠清醒、獨立地做出理性選擇,不會因為壹時的噪音或外界的宣傳而改變自己的觀點和立場。事實上,公民參與本身並不排斥公民參與的熱情和激情。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熱情和激情是公民參與意識的具體體現。只要公民參與的熱情和激情能被公民自己或制度所控制,這種熱情也能增強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效果。消除公民參與中的非理性因素是實現和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的必然選擇。“民主需要成熟的公民”,公民的有序參與需要公民素質的提高。這就需要公民逐步樹立法律觀念和規則意識,培養自身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增強參與政府決策的知識和能力。這些都應該在公民具體參與政府決策的實踐中獲得。3.公民的有序參與是分層參與。公民在參與政府決策的過程中,要區分不同的政府決策。應逐步擴大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領域。公民不僅要參與與自身切身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而且要隨著參與知識和參與能力的增強,從全局、整體和長遠的角度看待問題,逐步更加重視參與事關全局利益的政府決策,體現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層次性,表明公民有序參與是壹種廣度不斷擴大、深度不斷深化的參與形式。要“按照直接利益、信息充分、對結果有明顯影響的原則,引導關聯性強的公民團體和公民代表分層次參與政治”,防止無序政治參與。4.公民有序參與就是適度參與。適度參與可以理解為適當的公民參與,即公民參與要與參與主體的實際能力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由於公民參與意識和能力的差異,以及對政府決策信息認識不完全的客觀局限性,使其參與政府決策的有效性受到限制。同時,轉型期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總是對政治體制和現有法律制度提出新的問題,法律制度供給不足或法律空白的現象時有發生,使得國家(政府)在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供給上難以保持領先。因此,轉型期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的力度和效果應該是適度的,超出客觀條件限制的過度參與可能導致公民參與的失序,不僅不會促進公民合法利益的實現,還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第三,有序公民參與是符合中國時代需要的良性公民參與形式。公民有序參與是政府(國家)、社會和公民良性互動的結果。同時,公民有序參與政府決策也是實現政府(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之壹。對政府而言,有序的公民參與可以增加政府決策的透明度,減少決策失誤,保證政府決策的公共利益價值取向,提高政府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促進公民與政府的和諧;對社會而言,公民有序參與政府決策,可視為國家權力對社會的回歸,打破“大政府、小社會”的傳統格局,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新局面;對於公民而言,公民有序參與是實現民主、維護公民利益的重要工具。公民通過自己或社會組織合法有序地參與政府政策,使自己的訴求和利益在政府決策中得到體現,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實現自己的民主權利。公民有序參與政府決策是政治制度完善的需要和結果。公民參與是在壹定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下進行的,不可能超越現實的客觀條件隨意壓制或擴大公民參與。深入研究公民有序參與政府決策,可以更好地促進和擴大公民在各個層面和其他領域的有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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