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和管理殘疾人證是各級殘聯的職責,是殘聯管理職能和經常性工作的重要體現。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證的發放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殘疾人證的發放和管理:
(1)殘疾人證由省級殘聯統壹編號,縣級殘聯負責發放和管理。
(2)認證依據《中國殘疾人實用評估標準》。對於明顯殘疾,容易認定殘疾類別和等級的,可以直接認定並簽發;縣級殘聯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和等級的,請縣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檢查後認定並出具。
(3)嚴格按照殘疾類別、等級、殘疾證欄目的具體要求填寫殘疾證,並進行登記,建檔立卡。
(4)殘疾人康復死亡時,應及時收回殘疾人證;失能卡丟失的,應及時註銷並補辦新卡。
(5)規範殘疾人證發放和管理,杜絕向非殘疾人發證。
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行)
(六類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壹個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通過各種藥物、手術等療法恢復視覺功能,從而不能從事常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失明和低視力。
2.視力殘疾的分類
盲人:
壹度失明:最佳矯正視力小於0.02;或者視野半徑小於5度。
繼發性失明: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但低於0.05;或者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壹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但低於0.1。
繼發性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但低於0.3。
該列表如下:
類別級最佳矯正視力
盲目的
壹級盲< 0.02——無光感;或者視野半徑小於5度。
繼發性失明≥0.02-< 0.05;或者視野半徑< 10度。
低視力
原發性低視力≥0,05-0,1。
繼發性低視力≥0.1-< 0.3
註意:
1,失明或低視力是指雙眼。若雙眼視力不同,以視力較好者為準。
2.如果只有壹只眼失明或視力低下,另壹只眼視力為0或優於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用合適的鏡片可以矯正的最佳視力,或者用針孔鏡測得的視力。
4.視野小於5度或小於10度的人,不管視力如何,都是盲人。
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見或聽不到周圍的聲音和言語聲(經治療壹年以上仍未恢復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有殘余聽力,但不能清晰辨別聲音,不能進行聽說交流。
2.聽力殘疾的分類列表如下:
等級平均聽力損失(dBspL)語音識別率(%)
壹級> 90(好耳朵)< 15
中學71-90(好耳朵)15-30
三級61-70(好耳朵)31-60
四級51-60(好耳朵)61-70
註意:
此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治療1年以上仍未恢復的聽力損失成人。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引起的言語障礙(經治療壹年以上仍未恢復者),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完全喪失言語能力和部分喪失言語能力,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
2.言語殘疾的分類
第壹級是指只能簡單發音,完全喪失言語能力的人;二級是指壹定的發音能力,言語可懂度10-30%。語音水平等級考試可以通過壹級,但是不能通過二級。三級是指發音能力,言語可懂度31-50%,言語能力水平測試能過二級,過不了三級測試水平;4級指發音能力,言語可懂度51-70%。語音水平考試可以過三級,但是過不了四級。
該列表如下:
水平語言清晰度(%)語言表達能力
1級< 10%未能達到1級測試的水平。
二級10-30%未能達到二級測試的水平。
三級31-50%未能達到三級測試的水平。
四級51-70%未能達到四級測試的水平。
註意: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的兒童或成人,經治療壹年以上治愈。
精神殘疾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壹般人的水平,表現為適應性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智力發育過程中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發育遲緩;智力成熟後,各種原因引起的癡呆和老年時智力明顯下降。
2.精神殘疾的分類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和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AAMD)的分類標準,根據智力商數(IQ)和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精神殘疾的等級。
該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類智商(IQ)範圍?適應行為水平
嚴重1級< 20極端缺陷
二級20-34嚴重缺陷
中度III級35-49中度缺陷
輕度4級50-69輕度缺陷
註意:
1,*韋氏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IQ)是指用智力量表測得的智力年齡與實際年齡之比。不同的智力測試有不同的智商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身體殘疾標準
1,身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因肢體畸形、癱瘓而導致的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身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雙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和損傷:四肢癱瘓,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癥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肢體缺陷、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癥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脊柱側彎和僵硬。
骨骼、關節和肌肉的嚴重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身體殘疾的分類
在沒有輔助器具的殘疾人的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進行評估和評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分別是:坐、站、走、穿衣、洗漱、吃飯、上廁所、寫字。能達到1分,難達到0分,5分,不能達到0分,據此分為三個等級。
(1)嚴重程度(1級):完全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重度四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
3、重度偏癱,壹側肢體功能完全喪失。
4.所有肢體被截肢或先天性肢體缺失。
5.三肢截肢或缺失(手腕和腳踝以上)。
6、雙大腿或雙臂截肢或斷肢。
7.雙上肢或三肢嚴重功能障礙。
(2)中度(2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的活動(4,5-6分)。
1,截癱、四肢癱或偏癱,殘肢有壹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肢體缺失。
3、壹上肢肘關節以上或壹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肢體缺失。
4.兩拇指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壹肢重度功能障礙,兩肢重度功能障礙,三肢中度功能障礙。
(3)輕度(3級):基本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壹上肢肘關節以下或壹下肢膝關節截肢或缺肢。
2.壹肢中度功能障礙,雙肢輕度功能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5cm以上。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壹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肢或缺損。
6.侏儒癥(成人身高不超過130cm)。
該列表如下:
年級和學位分數
1級(重度)完全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2級(中度)能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項。
3級(輕度)基本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
註意:
下列情況不屬於身體殘疾的範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失去其他三指。
2,保留腳跟,失去前半只腳。
3.雙下肢不等長,相差不到5cm。
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脊柱側凸。
精神殘疾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壹年以上,尚未康復,同時在家庭和社會中發揮應有的功能有壹定障礙。
下列精神疾病可導致精神殘疾:
(1)精神分裂癥;
(2)情緒和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和軀體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精神障礙;
(5)兒童和青少年的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類
患有上述精神疾病且壹年以上未恢復的,精神殘疾等級評定采用精神殘疾分類操作性評定標準:
(1)重度(1級):五項得分中有三項及以上評為2分。
(2)中度(ⅱ級):五項得分中有壹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ⅲ級):五項得分中兩項及以上評定為1。
該列表如下:
社會功能評價項目正常或輕度異常,確實存在功能缺陷和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功能表現0分1分2分。
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感0分1分2分。
專業勞動能力0分1分2分。
社會活動能力0分1分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