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以下簡稱“村民住宅”)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相關術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農民建房是指村民自行申請建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受村民委托,在村莊或者集鎮範圍內進行統壹規劃、統壹設計、集中建房的活動。第四條(行政部門)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農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門;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使用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規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村民建房規劃和用地的主管部門;區規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村民住宅的規劃和土地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村民建房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建築風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村民住宅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鎮(鄉)人民政府受區規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為農民建房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對農民住宅進行建設驗收和竣工驗收;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農民住房安全和質量進行現場指導、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綠化、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註重風貌。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村規民約和村民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美觀的原則,註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省地要求,體現歷史文化和農村風貌。第六條(分類指導)
在符合村莊設計和鄉村景觀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許位於規劃農村居民點範圍內的農民改建和重建房屋。
引導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範圍以外的農民選擇在城鎮居住,或者在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建房。
同壹戶內有兩個以上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人員(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建房批準文件計算),其中壹方要求分戶且符合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條件的,采取多種方式保障其居住權。第七條(技術規範和規劃的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生態環境、綠化、市容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住宅規劃技術標準、住宅設計標準、配套設施設置規範和鄉村特色指南。
編制郊區、鎮、村總體規劃,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住宅的分布、範圍和用地規模。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築技術和質量安全知識。第八條(建築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在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集中建房。區域內已實行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農民單獨建房;凡該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尚未實行集體建房的,農民可按規劃申請建房。第九條(風格控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鄉村景觀指引,結合當地自然肌理、傳統文化和建築元素,將景觀控制要求納入村規民約,通過專業設計引導村民建房。第十條(土地利用規劃)
區規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村民住宅建設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查建房申請時,應當符合區規劃和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解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第十壹條(政務公開制度)
區農業農村、規劃資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服務制度,公開農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請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權限等有關規定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