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廈門市慈善總會,英文翻譯:廈門市慈善總會簡稱:XCF。地址:福建省廈門市文遠路101號
第二條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營利社會團體,由廈門市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和相關單位代表組成。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開展活動。
第三條本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中的不幸個體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促進社會和諧、文明與進步。
第四條本會接受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和福建省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壹)接受國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依法開展各種社會集資活動;
(三)開展“扶老、助孤、助殘、助學、扶貧、救災”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4)傳播和普及慈善理念;
(五)成立遵循協會宗旨的慈善實體;
(六)組織誌願者隊伍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七)開展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的慈善交流活動;為海外人士、企業和各類機構在廈門興辦慈善事業提供幫助和咨詢服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六條本會實行董事會制度,由董事組成。董事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總理事會。董事的資格包括:
(壹)熱心慈善事業的各界人士和單位代表;
(二)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董事的選擇:由上屆常務理事會和主要捐贈者推薦。
第八條董事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第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壹次。
第十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會員大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十壹條執行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1)常務理事會換屆時,由民政局、會長辦公室和主要捐贈者推薦新的常務理事會候選人,常務理事會由經理大會選舉產生。
(二)常務理事的罷免和增補,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市民政局審批,經理大會表決通過;
(三)執行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有權參與常務理事會重大事項的討論,對決議進行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章程的義務;
(五)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義務執行協會的決議,完成協會交給的任務;
(七)審查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㈢審查方案和報告;
(四)決定吸收或罷免董事;
(五)提出協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慈善相關機構的設立方案,提交理事會決定;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九)決定其他緊急事項。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總裁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壹)執行理事會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司局副局長的任命;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議由院長或受委托的副院長主持,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領導機構實行院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協會設會長壹名、常務副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幹名、秘書長壹名。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首席顧問1名,授予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高的威望和較大的影響力;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放寬;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報市民政局批準,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五年,最多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報市民政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壹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報市民政局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會長不在時,由協會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條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交行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負責理事會全體會議、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五)決定機關、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完成行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由不超過5名主管組成。監事會選舉產生65,438+0名監事,65,438+0名副監事和秘書長,3名監事。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督員由主要捐贈者、民政局、協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常務理事會章程的執行。
監事會成員應當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並向民政局、稅務、會計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四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於捐贈、政府補貼、利息、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協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補助、捐贈利息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捐款的壹定比例將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社團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社團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置。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終止協會的動議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批;本會終止前,應在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經民政局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在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將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章程修改程序。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在15日內經市民政局批準後生效。
本章程於2010年2月24日經第三屆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並經市民政局批準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廈門市慈善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