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操縱股市罪是什麽?
刑法中沒有操縱股市罪,但操縱股市罪是刑法中的操縱股市罪。認定本罪有四個要件。
(1)主觀方面
行為人主觀上應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客觀上基於該故意實施了操縱市場、欺詐其他投資者的行為。故意不操縱證券市場不構成操縱證券市場。實踐中,在判斷主觀故意時,壹般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中推斷出行為人的主觀狀態,通過其具體的交易行為及其交易行為前後證券價格和交易量的變化綜合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2)客觀方面
客觀地說,主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1)行為人是否存在不正當的操縱手段;(2)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是否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1,操縱手段的識別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手段主要包括:(1)連續交易操縱,即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二)約定交易操縱,即與他人串通,以預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三)洗盤操縱,即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主要有:混淆交易操縱、搶帽交易操縱、虛假申報操縱、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尾部交易操縱。
2、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證券交易量。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是指行為人造成證券交易價格異常或者形成虛擬價格水平的行為,或者行為人造成證券交易量異常或者形成虛擬交易量水平的行為。發生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1)導致相關證券價格達到漲跌幅限制或者形成虛擬價格水平,或者導致相關證券交易量異常放大或者縮小或者形成虛擬交易量水平;(二)導致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三)導致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四)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情形。
二、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
(1)洗滌銷售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洗盤賣出是指不轉移所有權而自行買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行為(第七十壹條第三款)。根據我國實踐的調查,在1996以來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並公布處罰決定的所有股價操縱案件中,除少數案件外,違法者均涉及開立多個賬戶進行自買自賣的情節,由此可見,這種行為是我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市場操縱違法形式,應當成為法律規制的首要對象。
(2)相對委托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相對委托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買賣彼此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第七十壹條第二款)。相對委托在操作技術上類似於洗盤賣出的行為,利用虛假的交易手段,制造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以誘導其他投資者跟進交易。與洗盤買賣不同的是,相對委托中的交易涉及的賬戶是幾個人合謀擁有的,而洗盤買賣屬於同壹個人。需要註意的是,相對委托行為人事先約定的價格不壹定是同壹委托價格,而可能是交替上漲(或下跌)的“買入-賣出”或“賣出-買入”價格,以達到行為人控制某壹證券價格或價格走勢的目的。在中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中,中國證監會也處罰過類似的親屬委托違法案件。
(3)非法投機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非法投機是指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第七十壹條第壹款)。非法投機的違法行為與以獲取短期差價為目的的證券市場投機行為界限不清,特別是在我國換手率高、投機氛圍濃厚的證券市場,不宜立法過度打壓活躍交易的短線操作。為避免立法中對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不嚴謹和執法中控制區域過大,筆者建議可以參考美國和日本的立法例,在違法行為構成中增加“以誘導他人買賣該類證券為目的”的主觀要件。實踐中,為了防止舉證過於困難,可以考慮將主觀標準客觀化,即衡量賣方交易的事實和當時市場的客觀情況。只要符合壹定的標準,就可以推斷出銷售者具有上述主觀故意,銷售者可以自己舉證來反駁這種推斷。
以上知識是我對“操縱股市罪是什麽”這個問題的回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刑法中沒有操縱股票價格罪,操縱股票價格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縱股市罪。認定本罪有四個要件。
項目招標應滿足哪些條件?
目投標人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根據項目的不同情況,項目的投標條件也不同。《招標投標法》第九條簡要規定了工程招標的必備條件。該條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法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