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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如何買賣,有哪些稅收和法律風險?

我是Xi安人,不知道妳能不能給我解答壹下這裏拆遷安置房的相關政策。回答:去政府還是去拆遷辦,各地不壹樣。前期這邊不允許買賣,那邊不知道怎麽補:隨著城市化,為了解決被拆遷人的住房問題,政府建了專門的安置房。拆遷安置房享受土地劃撥、費用減免等相關政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供應對象為擁有集體土地的被拆遷戶。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最大的特點是購買對象特定,交易時間有限,即只有符合條件的居民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居民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證後的壹定期限內(壹般為五年)不得將房屋轉讓給他人。雖然拆遷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的差價較大,在民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拆遷安置房市場,甚至出現了批量購買此類房屋然後轉賣牟利的“黃牛”。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付款和房屋交接手續,但五年後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做法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行為;但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要大得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房價上漲容易誘導賣家違約。根據政策,自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後,賣方才能將房屋過戶給買方。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裏,房價的走勢是誰也無法預測的。當房價大幅上漲時,賣家完全有可能再次把房子賣給出價更高的人。在壹些極端的情況下,壹套拆遷安置房可能已經買賣了十幾次才最終過戶。拆遷安置房的買方無法從買賣合同中得到充分的保障。房屋所有權最終取決於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拆遷安置房的權屬證書,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是第壹買受人無關緊要。很多安置房的購買者認為買賣合同簽了,房價交了,房子裝修了。就算賣家違約,他還能把我趕出家門嗎?實際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有權要求原買受人搬出房屋進行拆遷安置。第二,買受人無法獲得二次房屋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張過程中,壹些新建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的情況並不少見。此時,拆遷部門支付的補償款往往高於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因此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往往會引起買賣雙方的爭議:賣方認為,在房屋尚未過戶之前,拆遷補償款當然屬於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那麽拆遷補償款應該屬於買方。從法律上來說,拆遷補償款還是應該屬於出賣人的:壹方面,拆遷補償款屬於被拆遷房屋的變形,不屬於孳息。變形通常是基於原有的喪失;這些果實通常並不取決於原作的喪失,相反,它們通常是在原作存在的情況下產生的。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而變更的規則不能適用於拆遷補償。另壹方面,拆遷補償款是出賣人基於法律的規定取得的,並非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出賣人在收取了購房款後,仍然有權獲得拆遷補償款。第三,容易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如果交易時間過長,很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會誘發糾紛。在壹個案例中,賣方在轉讓完成前死亡,賣方的繼承人對銷售合同提出異議,認為賣給買方的價格太低。為了完成過戶,買方要和從未謀面的繼承人協商,然後介入賣方的家務。最終買家選擇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卻面臨新的問題。賣方有多個繼承人,有些已經定居海外。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至於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完成交房,很難預測,而且訴訟會拖,買家也拿不到房子的產權證。此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買賣雙方重新評估交易的得失。購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僅要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還要看到其特殊的風險。在我看來,購買拆遷安置房並不明智,因為順利完成交易需要的時間太長,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家得到的只是有限的差價,失去的可能是整個房子。以上回答不是原創。這是專業律師的意見。看完了,建議妳不要買拆遷安置房!除非業主取得房產證滿5年,才會掛牌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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