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張謙之墓保護管理機構捐贈或者出借與張謙之墓有關的文物和資料,用於展示和研究。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張墓保護,支持國內外合作交流。第五條漢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張謙之墓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規劃、協調解決張謙之墓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和相關事項。
城固縣人民政府負責張墓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漢中市、城固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張貴墓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張墓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漢中市、城固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張墓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城固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張氏墓保護管理機構,承擔張氏墓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張騫墓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二)張騫墓保護等相關規劃的實施情況;
(三)對涉及張騫墓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協助張騫墓的考古工作;
(五)組織實施張騫墓及其附屬文物展覽;
(六)組織收集、整理、收藏和展示與張謙之墓有關的文物和史料;
(七)開展與張騫墓相關的學術研究和交流;
(八)與張謙之墓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其他工作。第七條張騫墓保護區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公布的範圍執行;建設控制地帶由陜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並在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範圍內實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的保護標誌。第八條張騫墓保護規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審批。
城固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與張氏墓保護規劃相銜接,符合張氏墓保護要求。第九條張騫墓的保護對象包括:
(1)張騫墓;
(二)附屬文物:
(1)兩只石獸;
(2)漢博太子張公謙墓碑;
(3)漢博王侯墓碑;
(4)後人紀念碑;
(5)漢博王後章墓園路加碑。
(三)張騫墓保護管理機構對文物和重要資料的收集、保存和登記;
(四)張騫墓保護範圍內的古樹名木;
(五)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與張貴墓有關的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張謙之墓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文物及其保護設施上張貼、塗寫、刻劃、攀爬和踐踏;
(二)排放汙水、挖沙取土采石、修建墳墓、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修建人工景點及其他與張墓保護無關的項目。第十壹條張謙之墓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爆破、鉆探、挖掘等其他建設工程或者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下列工程或者作業的,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報批,並確保張貴墓保護對象的安全。
(壹)新建、改建、擴建張騫墓保護設施;
(二)實施文物的修繕和保養;
(三)鋪設通信、供電、供水、供氣和排汙管道;
(四)防火、防雷、防盜設施的安裝和防洪工程建設;
(五)實施環境整治項目;
(六)與張謙之墓保護相關的其他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