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 * *公職人員非法退出黨員隊伍處理規定。

* * *公職人員非法退出黨員隊伍處理規定。

* * *關於處理公職人員非法脫離黨員和國家的規定如下:

壹、《中國* * *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因私出國(境)、赴港澳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境,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緩刑。

二、《中國* * *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105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以學習培訓、調查研究、職工休養等名義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管理企業和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並借機旅遊。

以考察、學習、培訓、洽談、招商、參會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三、《中國* * *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條。

以不正當手段謀取本人或者他人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四、《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壹條。

黨員,所在團(組)或臨時出國人員,擅自延長出國(境)期限,或擅自改變路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或者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或者欺騙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在境外停留的;

(七)未經批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擴展數據:

根據《中央組織部關於進壹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通知》,

壹是嚴格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查。

要繼續嚴格執行《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管理規定》(中辦[2012]5號)、《關於進壹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辦[2004]26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批、備案和登記工作。

涉及管理、財務、物資、機要檔案等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掌握。發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不得出國(境)。

對違規審批或不認真履行審批職責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證件管理。

要繼續嚴格執行《關於進壹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幹規定》(中辦發〔2008〕9號)和《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管理的意見》(中辦發〔2008〕1999號)等有關規定,進壹步做好領導幹部出國(境)工作。

要及時督促因公出國(境)領導幹部在回國(境)後7日內將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發證機關指定部門統壹保管或註銷;督促因公出國(境)領導幹部在回國(境)後10天內將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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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和監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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