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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壹、該辦法的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據

2014起,財政部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機制由“審批制”改為“註冊制”,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服務行業“門檻”。此後,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發展迅速,數量呈現“井噴式”增長。到2022年8月,全省機構達到5447家,從業人員1.9萬人,分別是2013年末的1.7倍和1.7倍。

目前,政府采購機構已成為我省政府采購的主力軍。2021年,機關完成政府采購金額達2425.25億元,占全省政府采購總額的95.57%。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提供專業服務,協助采購人進行市場調研,確定采購需求和采購方式,編制采購文件,組織項目評審,協助履約驗收,解答疑問,協助處理投訴舉報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通過監督檢查,我們發現該機構在實踐中也存在壹些問題。比如,機構數量激增,規模較小,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法律法規水平和業務能力低下;代理服務市場競爭激烈,執業質量下降,供應商投訴量持續大幅增加。近五年來,全省投訴量年均增長9.57%,對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產生了負面影響,亟待規範。

《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 財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通知(財庫[2012] 60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魯〔2020〕3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魯〔2026〕5433號)《關於進壹步加強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監管工作的意見》(魯〔2022〕3號)、《山東省財政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工作的通知》(魯〔2022〕7號)。

二、主要內容

《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分六章45條。各章分別為:總則、目錄登記與註銷、從業管理、行為評價、監督檢查、附則等。

第壹章總則第五條主要包括目的、主要依據、適用範圍、機關概念、監督部門、監督機制等內容。“第二章機構名錄的登記和註銷”***6主要包括機構名錄登記、變更和註銷應提供的資料和應遵守的規則。“第三章聘用管理”第***21條包括代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職責和要求、采購文件售價、代理服務費、采購信息發布、檔案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第四章行為評價”共五條,主要包括評價主體的職責、評價方式、時間和平臺、評價結果信息的公開、評價結果的應用和被評價主體的權利。“第五章監督檢查”共7條,主要包括監督檢查的主體、依據原則、具體內容、結果信息的公開以及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第六章附則”***1,包括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三,主要創新點

《辦法》按照“寬進嚴管、強化約束、規範引導”的原則,重點增加和細化了第三章——從業管理中的相關內容,並單獨設立行為評價壹章(第四章)。

(壹)嚴格管理,細化相關規定。壹是增加內控要求,實施源頭管理。第十六條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設置業務審核和質量控制崗位,圍繞代理協議、需求調查、文件準備和合同文本起草、采購程序執行、履約驗收、代理服務履約等關鍵內容和環節加強管理。二是明確公示標準,實行掛牌服務。第十七條規定,經辦機構應當在工作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業務辦理指南、相關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名單以及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員工在辦理業務和提供服務時,應列出自己的服務並表明身份。三是細化相關要求,推進標準化服務。第二十五條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委托協議等有關規定執行。,規範采購項目執行程序,嚴格評標(評審)現場管理。除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評審)現場。第二十六條規定,代理機構組織政府采購項目評標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驗評標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二)宣布評審紀律;(3)公布供應商名單;(四)告知評標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五)組織評審委員會推薦評審組長;(六)采取必要措施管理通訊工具;(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采購文件;(八)監督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違法行為;(九)檢查評價結果;(十)對評標專家的表現進行評價;(十壹)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十二)制止和糾正無效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記錄並及時向采購人和監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七條規定,機關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完善內部審核機制,落實信息審核責任,嚴格執行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不得作出虛假、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得出現錯別字、漏字、他字、重字等錯誤。第二十九條規定,代理機構不得作為供應商參與采購項目,不得為代理參與采購項目的投標人提供投標(報價)咨詢。第四十三條規定,機關未妥善保管檔案或者註銷時未移交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四是規範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第二十壹條規定,機關應當按照覆蓋印刷、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合理確定采購文件價格,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價格的依據。以電子(網上)方式進行的采購活動不得收取采購文件費用。第22條規定,鼓勵信用記錄良好的供應商免交投標保證金。確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比例不得超過項目金額的2%,允許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自成交(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2)建立評估機制,引導規範發展。為有效引導代理機構走上規範化、專業化發展道路,實現行業發展的良性循環,單獨設立壹章(第四章行為評價),對代理行為的評價和結果披露作出專門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基於《山東省政府采購制度》建立代理行為評價機制;根據采購項目的預算水平,對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的行為按照規模、業績、內部管理、組織培訓、失信、處罰等情況進行定期評價。第三十五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開對中介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評價結果。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數據及排名:完成業績及增長率、電子采購完成率、專業服務、參與業務培訓(培訓人數比例)、有效投訴率、失信及處罰情況、信息發布質量(錯誤信息數量及比例)。

(3)將監管融入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第壹,強調財務部門有培訓機構的責任。第五條規定,財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辦機構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專業水平,原則上每三年對經辦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壹次輪訓。鼓勵中介機構定期組織內部培訓或參與第三方提供的業務培訓,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二是優化服務。第八條規定,機關登記信息不完整的,省財政廳負責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信息。代理機構註冊信息完整清晰,符合工作條件的,省財政廳應當及時為其開放政府采購系統的用戶權限。三是建立代理退出機制。壹方面可以選擇主動退出。第十條明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填寫《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註銷申請表》申請退出代理行業。另壹方面,清理不規範機構,第十壹條規定,省財政廳將對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機構進行重點清理並定期通報,收回系統運行權限;經核實,在工商登記中被註銷的機構,將在公告後註銷其目錄登記信息,收回系統運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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