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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投標文件造假行為有哪些,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招投標活動中,我們總會看到“公平公正”的字眼,但實際上,各種違規操作依然屢禁不止。有些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惜偽造投標文件。那麽常見的投標文件造假行為有哪些,造假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投標文件中常見的欺詐行為如下:

過去的表現不真實

投標時,投標人沒有提交真實的履約證明,而是用框架協議、合同意向書等壹些預約合同代替。甚至有的投標人會通過偽造來達到投標業績要求。壹般這樣的投標人如果中標,中標信息公布後,必然會引起其他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反對。

投標人的授權代理人不是投標人的代表。

在招標活動中,有時會發生投標人授權代理人的身份並不是真正的招標工作人員的情況,比如實際投標人租用他人的資格證書、資質證書等壹系列資料,或者以他人名義參與投標。

該行為違反了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引起其他利益相關方的異議和投訴。

投標人不是招標人要求的代理人,而是經銷商。

代理商是指受企業委托,幫助企業尋找市場,甚至幫助企業銷售產品的企業和民間機構。他們並不擁有產品,只是收取相關傭金,受到供應商的極大制約。

經銷商是指在某個區域或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他們擁有產品的所有權,他們的經營活動不受或少受供應商的限制。這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因此,如果經銷商在招標活動中作為代理人參與投標,是完全不符合招標文件的,也會引起異議和投訴。

投標人提交的財務報表是虛假的。

有些投標人會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提出,投標人在投標時需要提供經本單位專業財務人員審計確認的財務報表,作為評標時評價投標人經營和財務狀況的依據。還有壹些要求提供經專業審計服務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作為依據。

但這壹環節沒有引起投標人和評審人員的足夠重視,部分地區評標時沒有配備經濟評委,基本都是技術評委,導致資格審查存在壹些不足。

因此,壹些投標人利用了這個漏洞,為了讓自己公司的財務看起來更好,在提交的財務報表上撒了謊。

欺詐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數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將取消其在1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1、偽造或者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騙取投標的;2.3年內以他人名義投標2次以上的;3.以欺騙手段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4、其他欺詐行為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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