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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司法體系現狀如何?

韓國是壹個兼具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特點的混合法系國家,其文化傳統與中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研究韓國的司法制度對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司法改革具有啟示和借鑒意義。筆者隨山東涉外商事法官代表團訪韓,期間參觀了大法院、首爾高等法院、韓國憲法法院、韓國司法研究院等司法機構,並與韓國法官進行了座談,觀摩了庭審。本文結合韓國的司法改革,介紹了韓國法院的組織制度、法官制度和民事訴訟制度。

壹、韓國的法院組織體系

韓國有三種法院:普通法院、專門法院和特別法院,分別負責刑事、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判,以及不動產登記、人口普查登記和存款。普通法院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目前中國有1個大法院,5個高等法院,60個地方法院。專門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專利法院。特別法院包括憲法法院和軍事法院。

(1)普通法院

從工作管轄的劃分(即法院內部審判職責的劃分)來看,地方法院、高院、大法院分別負責案件的壹審、二審、三審,大法院還負責統壹解釋法律法規。

1.大法庭。大法院是韓國最高司法機構,由包括院長在內的65,438+03名法官組成。還有20名裁判研究官,按照不同的專業分工為法官提供裁判協助,主要負責與案件審理、審判相關的研究和調查工作。每名法官還配備5名助理,負責案件審理相關的輔助工作。大法院為了審判方便,將除院長以外的12名大法官分成三個部門,不進行專業劃分,直接審理案件。大法院的判決是終局的,當事人必須服從大法院的判決,不能要求再審。大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為:(1)上訴到高等法院、抗訴法院(地方法院抗訴部)或專利法院的法官的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抗訴法院或者專利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大法院設有行政部,負責人事、預算、會計、設施、統計、訴訟、登記、戶籍、代管、執行、法律調查和司法系統事務。司法行政部設壹名主任,主任也是首席大法官(不負責具體事務),副首席負責日常工作。司法行政部下設規劃處、司法政策研究室、人事管理處、總務局、建設局等。企劃部負責法院經費的預算和編制並提交國會審議(韓國法院經費由國會統壹分配給大法院),各級法院的預算由國會審議分配;人事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國法院的人事安排和法官考核;司法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研究和解答地方和高等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的各種問題。總務局負責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類似最高法院辦公廳);建設局負責全國法院的建設。國家法院的建設由地方法院提出要求,大法院審核,交由建設局具體建設。

2.高等法院。韓國分為9個道,包括首爾特別市和5個直轄市。然而,只有首爾、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五個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院長是高等法院的負責人,他管理法院的司法和行政事務,並指導和監督公務員。高等法院設有部門,每個部門由壹名部長法官和若幹名法官組成,部長法官是該部門的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采用三人合議制。高院受理的案件包括:(1)不服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壹審判決的抗訴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合議庭、家事法院合議庭、行政法院壹審判決的抗訴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合議庭、家事法院合議庭、行政法院的判決、裁定的案件。為了有效處理審判業務,首爾高等法院按專業設置了43個部門。首爾高等法院共有65,438+0,365,438+0名法官,每年受理和審結的案件近2萬件,平均每位法官審理的案件約為65,438+0,654,38+00件。

3.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有專門的民事和刑事部門。審判組織有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兩種。壹些地方法院也有分支機構,履行與地方法院相同的職能。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合議庭的管轄範圍是:(1)合議庭決定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2)訴訟標的超過1億韓元的案件;(三)非財產訴訟,或者雖是財產訴訟但難以計算訴訟標的的案件;(四)合議庭審理的反訴案件或者涉及第三人的案件;(五)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六)地方法院法官申請回避的案件;(七)其他法律規定由地方分支機構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地方法院下還設有市縣法院,執行地方法院的部分審判任務,不作為審級。每個市郡法院只有壹名法官,負責審理民事案件(2000萬韓元以下)和和解、監督和調解案件,根據《戶籍法》確認的協議離婚案件,以及對訴訟對象處以20萬韓元以下拘留和罰款的案件。為了處理市縣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大量案件,法院雇用了壹些調解員,這些調解員從教師、公務員、醫生和管轄範圍內的其他專業人員中挑選。調解員分為四組,每組每天可以處理6到8個案件,只有當雙方分歧過大時,才會交給法官審理。

(2)專門法院

1.家事法庭。家事法院是設在首爾的特別法院,家事法院下設分支機構和相應的市郡法院。在其他地區,地方法院的家庭事務部通常審理壹審家庭案件。

2.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也設在首爾,與地方法院同級。主要審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法院管轄的案件。

3.專利法庭。專利法院設在大田,與高等法院同級。專利案件的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但專利案件除非經過行政機關專利局設立的專利法庭的審判程序,否則不得直接向專利法庭提起訴訟。

(3)特別法庭

憲法法院的設立是韓國法院系統中值得驕傲的壹件事。憲法法院裁決法律的違憲性和其他問題。試用範圍匯總:1。關於法院提出的法律是否違憲的審判;2.彈劾審判;3.解散政黨的審判;4.審理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機關之間、地方自治機關之間的管轄權爭議;5.憲法請願的審判。

憲法法院的級別與大法院相同,由九名法官組成。憲法法院院長統壹管理法院事務,並指導和監督他的公務員。憲法法院有65,438+00名法官和3名研究人員,還設有壹個行政部門處理行政事務。

值得壹提的是,違憲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認為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發現現有法律違憲的法官。憲法法院的裁決是最終的。到2006年9月30日,憲法法院共審理了12641起案件,包括總統彈劾案和“不同姓結婚”案。

第二,韓國的法官制度

韓國目前約有2.2萬名法官。韓國有四種法官:大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法官和縣市法官。過去,韓國將法官的級別分為七個等級。根據修訂後的《法院組織法》,原則上取消了高等法院院長以下法官的級別制度。在韓國,成為法官需要經過嚴格的考試和培訓程序,法官經驗的積累是成為法官、審判長和高等法院法官的重要前提。

(壹)法官的來源

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壹般需要三個階段。第壹階段是在考仁大學法律系學習。第二階段是通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分為三次,第壹次以選擇題的形式進行,考試科目主要有憲法、民法、刑法。第二次以論述題的形式進行。考試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第三次是面試,主要考察壹個法律人才是否具有合理的國家意識、歷史使命感和倫理意識、運用專業知識的能力、表達能力和邏輯。近年來,韓國每年約有2.5萬人參加司法考試,約1,000人通過考試。第三階段是去司法研究所培訓。司法考試合格者將去大法院設立的司法培訓學院學習兩年,主要學習法律實務知識。成績優秀者可能成為法官,其他人可能成為檢察官或律師。

(2)任命法官

司法研究所的優秀學生(前200名以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向大法院提出申請,大法院將從申請人中任命後備法官,然後他們將全部被分配到全國各地的地方法院。後備法官的任期為兩年。在此期間,後備法官不能單獨審理案件,主要從事與案件審理相關的調查研究工作。兩年期滿,由全體法官組成的法官會議根據其表現決定是否正式聘任後備法官為法官。

普通法官的任命需要大法院院長的同意和首席大法官會議的壹致批準。任期10年,可連選連任。大法院的法官研究官從地方法院法官中挑選,由大法院院長任命,任期兩年。除大法院院長外的12名大法官由大法院院長推薦,經國會人事考察後由總統任命。對首席大法官人事的調查應該在電視上播出。首席大法官任期6年,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連選連任。大法院院長由總統經國民議會同意任命,在國家領導人中排名第三,即排在總統和國民議會議長之後,總理之前。大法院院長任期6年,不得連任。

憲法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憲法法院院長作為負責人,經國民議會同意,由總統從9名法官中選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總統任命憲法法院法官時,其中三名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三名由大法院院長提名,總統可以任命另外三名。因為憲法法院具有高級政治審判機構的性質,這種做法具有確保政治中立的意義。

憲法法院的法官從下列任職65,438+05年以上、年齡在40歲以上的人員中遴選:(65,438+0)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二)具有辯護人資格,在國家機關、國營/公營企業、政府投資機構和其他法人中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3)具有辯護人資格並在公認的大學擔任助理教授以上職務的人員。擔任上述兩個或兩個以上職務的人員的任期累計計算。憲法法官的任期為六年,可以連任。

大法院和憲法法院院長的退休年齡是70歲,首席法官的退休年齡是65歲。其他法官都63歲了。

(三)法官職位互換

韓國法官可以基於經驗的積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交流。地方法院的法官可以是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是地方法院的主審法官,地方法院的主審法官可以是高等法院的主審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需要有65,438+00年以上的審判經驗。壹般15年以上經驗的法官可以做地方法院的主審法官,而高院的主審法官需要20年以上的審判經驗。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和首席大法官都需要有20年以上的經驗。大法院和憲法法院的法官需要有15年以上的審判經驗,地方法院的法官在擔任大法院法官兩年後回到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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