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小企業的融資類型中,最常見、最典型的融資方式是民間融資和銀行貸款融資。企業在進行這兩種融資時,可能會引發壹些刑事法律風險。
(壹)民間融資的刑事法律風險
民間融資可能是幾種融資方式中風險最大的壹種,其主要風險在於它與非法集資只有“壹紙之差”。民間融資成為非法集資的具體風險有兩個:壹是構成集資詐騙罪;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首先,我們來分析壹下中小企業在民間融資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容易引發集資詐騙的法律風險。
所謂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從這個概念出發,不難確定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方面需要非法占有,客觀方面需要行為人實施詐騙方法和非法集資行為,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這些要件必須同時滿足,才會產生集資詐騙罪。
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以下行為:(1)帶著集資款出逃;(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三)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四)明知沒有返還能力而騙取大量資金的;(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七)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八)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九)因其他欺詐行為拒絕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等。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集資目的,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集資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既包括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也包括經批準後繼續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其次,我們來分析壹下中小企業在民間融資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容易引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風險。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小企業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如分紅、獎金等。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取得他人資金的使用權,用於自己的投資或貸款,主觀上具有返還的故意,而非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企業主觀上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資金的目的,就會導致集資詐騙的法律風險。另外,是否實施詐騙手段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但卻是集資詐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企業利用虛構的融資目的,以高收益率或者高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吸引資金,但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資金的目的,則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銀行貸款融資的刑事法律風險
金融機構貸款仍然是中國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業存在企業信用低、財務管理混亂、固定資產少、經營活動不透明、財務信息不公開等諸多問題,與銀行對信貸資金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形成鮮明對比。銀行對中小企業的審查和監管成本大幅增加,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放貸的積極性降低。銀行為了降低自身風險,往往會對中小企業貸款設定更嚴格的標準和程序,使得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的難度大了很多。中小企業為獲取銀行貸款資金,可能會不擇手段,利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從而引發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犯罪、高息借貸犯罪、合同詐騙犯罪等刑事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