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的快速增長,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導致民事賠償糾紛大幅增加,交通事故的處理成為全社會非常關註、敏感和熱點的話題。尤其是在當前社會轉型、思想活躍、價值觀多元化的時期,如果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不慎或處理不當,很容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滿和懷疑,進而引發信訪甚至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穩定大局,也損害了公安交警在群眾中的形象。如何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成功率,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提高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的滿意度,是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必須面對和研究的課題。壹、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交通事故的處理有了很大的調整。但是,警方在處理交通事故的實際工作中仍然遇到很多困難,主要體現在:1,取消了交警部門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當事人可以憑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警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在實際工作中,人民群眾的觀念沒有及時轉變,認為訴訟成本高、程序復雜、時間長、執行難。解決損害賠償糾紛的希望還是寄托在交警部門身上。2,警力不足,事故頻發,交警部門的事故調解工作只能疲於奔命。以福建泉州洛江交警大隊為例。2008年事故約2000起,但大隊交管股只有5名事故處理民警,警力嚴重不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了交通警察在現場處置、調查取證、責任認定等方面的主要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警方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事故調解和協調事故受害者的醫療費用上,經常面臨壹次事故需要多次調解或多次事故同時調解的尷尬局面。而不能集中精力調查取證,準確認定責任,容易導致事故處理中當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投訴上訪。因此,如何扭轉事故處理困境,提高調解成功率,化解交通事故產生的社會矛盾,緩解警力不足,成為大隊領導思考的重要課題。2008年下半年,洛江區黨委部署開展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爭創四個率先,推動了新壹輪洛江向上躍升主題實踐活動。主題實踐活動給交警大隊事故處理改革帶來了難得的機遇。該大隊在主題實踐調研中認為,近年來,在公安民警和司法機關人民調解員的配合下,成功調解了多起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方便快捷,有效解決了賠償問題,降低了訴訟成本。司法機關的人民調解員通常是親民的,能夠靈活運用農村的規章制度、風俗習慣、道德倫理、身邊的榜樣等群眾容易接受的原則,說服和影響雙方當事人,化解社會矛盾。大隊提出了“將人民調解機制引入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辦公室”的工作思路,並上報區委區政府和支隊黨委,得到了區委區政府和支隊黨委的充分肯定和支持。經政法委協調牽頭,組織司法局和交警大隊進行調查。認為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中引入人民調解機制是壹項開創性的舉措,這壹工作方式的創新有利於化解交通事故引發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緩解警力不足的問題。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規定,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不僅可以做好民事賠償的調解工作,還可以充當交通法律法規的宣傳員,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形式和方式的有益補充,可以有效提高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經調查,決定由交警大隊和區司法局共同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願意依法申請調解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進行調解。二。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職責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由陳煒隊長擔任主任,張鵬副隊長和區司法局壹名副局長擔任副主任。成員包括三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和鄉鎮司法局長。大隊應當配置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並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在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上,大隊和區司法局通過層層推薦、遴選、考核,選派了3名具有豐富調解實踐經驗的人民調解員。同時,為了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引導事故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大隊和區司法局還在大隊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局指派法律服務工作者專門從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實踐和思考。文/陳,車璐,研討會筆記。本欄目編輯:淩文祥52人車路路人負責交通事故法律援助。鄉鎮司法所所長作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配合專職調解員開展工作。調解委員會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調解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壹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無異議,自願申請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無償的調解;二是督促當事人履行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為符合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四是在交通事故調解中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三。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實踐協調委員會自2009年6月開始運行以來,* * *共受理調解案件85件,成功調解83件,接受法律咨詢數百次,調解成功率達97%。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以下實實在在的好處:(1)方便了群眾,有利於構建和諧的警民關系。交通事故的處理要讓雙方都滿意,有效調解和及時化解矛盾是關鍵。在傳統的事故調解中,調解時警察往往會接到接警的命令,導致當事人在調解室等待。壹個案件隔天或多次調解,導致當事人往返次數增加。同時,斷斷續續的調解也會對調解效果產生影響,同時也會加深人民群眾對警察的誤解。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成立後,有專職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員,人來了就接待,調解過程不會中斷,極大地方便了群眾。(二)更換了警力,提高了辦案質量,有利於執法規範化。交通事故調解是道路交通管理服務民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傳統的事故處理工作中,由於警力嚴重不足,警察接警很累。每個案件從接警、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制作筆錄、制作法律文書、認定事故責任、組織當事人調解,都涉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大部分事故處理民警超負荷工作,影響了工作效率和質量。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運行後,有效彌補了警力不足,替代了事故調解消耗的警力資源。警方有時間和條件提高接警效率和辦案質量。(3)提高了案件的調解結案率,有利於構建社會和諧。在以往的交通事故處理模式中,警方要調查取證,進行責任認定,同時還要協調雙方的損害賠償,往往會造成當事人不信任等被動局面。調解委員會成立後,調解員和事故處理民警相互配合。交通事故發生後,警方及時出警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工作。核實初步基本情況後,民警將基本案情告知調解員,共同研究下壹步調解工作方向。調解員在掌握基本情況後立即展開工作,及時聯系相關當事人,了解病情傷情,協調支付醫療費用等實際需求,並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解釋,以贏得當事人及家屬的信任,為下壹步調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礎;對容易激化矛盾糾紛的賠償案件,要盡快發現和消除群體性事件的不穩定因素;與警察相比,調解員在協調民事損害賠償方面有更多的便利和優勢。他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提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既有利於矛盾糾紛的圓滿解決,又不影響事故鑒定的正常開展。壹個優秀的調解員能夠使各方心平氣和,愉快調解,相互理解和遷就,提高事故處理的效率,增強事故處理的社會效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四。關於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思考(壹)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建設。進壹步規範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程序和紀律,增強人民調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人民調解水平和社會公信力。要保持人民調解便民、親民、利民的特色和優勢,提高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範化建設水平。(二)進壹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除交警業務部門定期指導外,與人民法院、司法機關建立多種形式的聯系機制,加強溝通協作,研究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通過集中培訓、典型案例講解、安排觀摩庭審等形式,提高糾紛調解技能,確保調解協議質量。(三)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和依法調解水平。應當將熱心人民調解工作、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質較高的人員吸收進人民調解隊伍。同時,要加強培訓,采取多種形式,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調解矛盾糾紛的能力。(4)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在充分發揮道德在調解中的激勵作用,說服糾紛當事人“和為貴”的同時,根據新時期交通事故的特點,不斷總結調解經驗,積極探索新的調解方式,做到糾紛調解與交通法規宣傳教育同步,以案釋法,真正達到“調解壹案,教育壹片”的目的。當然,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不久,還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試行階段,還有大量的工作要開展和實踐。大隊以創建和諧平安洛江為目標,著力化解交通事故引發的社會矛盾,同時加強規章制度建設,規範管理,加強廉政建設,提高群眾對交通事故處理的滿意度,實現警民雙贏,努力成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新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