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2、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3.退休了;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
5.出國定居或港澳臺定居;
6、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7.租住房屋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15%;
8、農民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9.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0,享受城鎮居民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
1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壹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2.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重大傷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3、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購買預售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首付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買賣合同》和《契稅完稅證明》;購買拆遷重建的,提供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印制的《拆遷重建協議書》和收款收據;
3.自建、翻建或大修的有產權的自住房屋,應提供承辦銀行(我們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門或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劃、施工文件或危險房屋鑒定證明,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預決算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離休、退休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證明;不能提供退休證明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5.職工及家屬因重大疾病或重大傷害事故造成生活困難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歷、患者的醫保卡和當期治療費用的發票。非職工患病的,還應提供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
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市(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醫院證明;
7.出境定居的,應當出具出境定居人員審批表,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出境定居有效證明;
8.償還住房貸款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截至申請提款截止日期的貸款余額證明。其中,償還商業用房貸款的,還應當提供借款人與貸款發放銀行簽訂的商業用房貸款合同;
9、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證》或勞動、工會等部門提供的其他有效證件;
10.支付租金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租金支付發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11.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當提供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證明、大額支出票據和職工及其他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12,戶口在本市轄區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外來務工人員或從業人員,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戶籍證明;
13.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屬於死者合法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合法繼承證明;屬於死者指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指定繼承證明和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身份證;
1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壹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應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證;
15.同時申請提取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條件的,除滿足上述條件所需材料外,還應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或親屬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16.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條件所需的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供提取人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第三,接收轉賬。
1.如果在上班,可以憑領取的憑證向單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單位會核實證明的,出具提取公積金的有效證明;
2.然後憑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單位出具的公積金提取證明,向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提取。公積金管理部門壹般會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如果提取不被批準,公積金管理部還會告知申請人不允許提取的理由。
3.經審批同意提取的,職工可持身份證和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的公積金提取憑證到承辦銀行辦理提取手續,銀行將款項劃入指定賬戶(壹般在3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