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超市管理科學

超市管理科學

A.超市班車爆胎乘客受傷索賠

前不久,滕女士從壹家超市購物後乘坐免費班車回家。車行至呼瑪路時,滕女士起身準備下車。不料右後輪突然爆胎。事故發生在滕女士之前坐的座位正下方,爆炸的方向正對著車廂內部。巨大的沖擊波瞬間掀開了輪胎上部的鐵皮,帶著車身碎片飛進了車內。第壹個受傷的是站在她旁邊的滕女士。無數碎片和顆粒飛入她上半身的皮膚,造成她下巴、脖子、腹部等多處受傷,褲子也被炸開了壹個大洞。

事後,滕女士去超市協商,希望賠償她醫藥費和誤工費,並給予適當的額外補償,但超市要求她協商並賠償擺渡車所屬的車隊。結果,滕女士三次前往車隊進行交涉。讓她氣憤的是,對方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態度傲慢,不願意承擔額外賠償。這樣反復了很多次,來回車費花了滕女士不少錢,但事情還是沒有解決。

評論

上海交通運輸局最近的壹項統計顯示,上海超市的公交線路數量在短短三年內翻了壹番,達到840多條,幾乎占到了上海公交線路數量的壹半。不可否認,免費班車的開通為超市帶來了不少客源,但平時疏於維護,隱藏的安全隱患令人擔憂。據統計,店裏大部分都是租車,只有少數是自備的。那麽萬壹客戶在乘車過程中發生意外,誰來負責呢?

提供免費班車並不意味著超市可以免除安全責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傅表示:“當顧客遇到此類事件時,仍應要求超市承擔責任。”首先是超市和顧客之間的關系。顧客壹直認為班車是超市提供的,超市提供的免費班車也是服務之壹。作為經營者,他們應該對客戶的乘車安全做出承諾,這是隱含的。其次,超市和租賃公司的關系。如有乘客受傷,超市可根據租賃協議向租賃公司索賠。乘客的合同夥伴是超市,顧客可以要求超市承擔責任。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教授丁宜生認為,超市與顧客之間的服務合同應當保證顧客的安全,負責免費接送是這份合同的附隨義務。顧客可以向超市追究責任,也可以壹起起訴超市和租車公司。

B.搶促銷雞蛋,老太太摔斷了肋骨

2006年6月的壹天,本市普陀區壹家大型超市舉行“雞蛋促銷活動”,出售的雞蛋價格比平時低了很多。附近居民紛紛前來排隊購買。78歲的王太太聞訊後也加入了排隊行列。活動開始後,人們蜂擁至銷售點,王太太也被卷入其中。然而,有越來越多的人。王太太還沒走到銷售點,就被擠在後面躲避別人的顧客撞倒在地。王太太躺在地上大聲哭泣。超市工作人員發現後,迅速將王太太送往附近醫院救治。根據醫生的診斷,王太太的壹根肋骨斷了。

王太太認為在購買雞蛋過程中,由於超市工作人員未能有效維持秩序,被身後擁擠的人群撞倒受傷,故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8000余元。超市方認為,當時顧客很多,超市工作人員已及時疏導人群。王太太在躲避其他顧客時不慎摔倒受傷,事發後工作人員及時將王太太送往利群醫院救治,並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超市對王太太的受傷沒有過錯,也完全盡到管理義務。相反,王太太要註意促銷活動中擁擠的顧客。考慮到其身體素質,不適合在顧客擁擠時購物,原告對其受傷存在過錯。

評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超市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從事促銷活動時應當充分註意保障顧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避免損害事實。現被告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因顧客擁擠在被告處購物時摔倒受傷。被告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作為老年人,應充分註意身體狀況,避免前往人員密集場所,保護自身安全。現在原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了這種損害,原告的行為也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壹定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承擔80%的民事責任,原告承擔20%的民事責任,超市支付王太太各項費用4000余元。

C.被盜物品的賠償由誰負責?

趙先生住在長寧路,工作日下班後經常路過超市買些蔬菜或日用品。不久前,他像往常壹樣,把錢放在超市門口的儲物櫃裏,把公文包放進去,順手把密碼單放在褲子口袋裏。

購物後,趙先生發現無論怎麽輸入密碼,箱子都打不開。無奈之下,他叫來工作人員。在工作人員的幫助下,箱子被打開了。但是裏面的東西不見了。在討論賠償問題的過程中,雙方很難就賠償金額達成壹致。

評論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傅說:“只要寄存櫃本身質量沒有問題,超市有明確的警示,超市對存放在自助寄存櫃裏的東西的丟失不承擔責任。”客戶選擇了自助儲物箱,而不是人工服務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如果自動儲物櫃的生產廠家已經明確表示不得將現金和貴重物品放入儲物櫃,超市也通過《免費自動儲物櫃使用註意事項》對此進行了說明,那麽這種行為可以認為是對消費者做出了正確的警示。

典型案例:魯莽保安誤打顧客,法院判令超市賠償。

本來去超市買東西,結果被保安當成小偷拳打腳踢。顧客馬先生平白受了委屈,與超市交涉卻始終得不到滿意的答復。於是壹怒之下將超市告上法庭。日前,普陀區法院判決超市賠償馬先生各項損失3000余元。

據原告馬先生稱,2006年2月11日下午,他在本市某大型超市購物。當他走到超市壹家快餐店門口時,看到壹名保安正抓著壹名中年男子問話。我當時也沒在意,可就在他準備從糾纏的兩人身邊走過的時候,保安突然也把他抓住了。這時,旁邊的保安逐漸將他圍住,雙手扣在背後。當他問保安為什麽被抓時,保安說馬先生和那個中年人都是在超市偷酒的小偷。他當即表明自己剛進超市,不可能是小偷,但保安不聽解釋,將他拖到二樓保安室,並在辦公室內多次毆打,導致其頭部和小腹多處受傷。

事後,超市工作人員查看監控視頻後發現,馬先生根本不是小偷,而是壹名剛剛進入超市的顧客。但超市並沒有向他道歉,而是指責他無故誤導保安,並否認毆打他的事實。

被告超市辯稱,原被告之間的肢體碰撞是因為誤會導致原告受傷。被告保安沒有毆打原告,被告也沒有故意,但同意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

在普陀區法院的審理中,為核實傷情,根據原告的申請,法院還委托鑒定機構對馬先生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確認了馬先生頭面部被毆打的事實。

普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在被告超市購物,被被告保安抓獲。在此期間,原告的傷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派出所的相關筆錄,原告的傷情是被告保安毆打所致。雖然被告強調原告的傷害是誤會,是抓捕過程中的傷害,但在損害後果發生後,應當對其過錯行為采取積極有效的救濟措施,妥善解決糾紛。因此,被告應對其保安人員的錯誤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3400余元。

負責的法官告訴筆者:近年來超市盜竊案件頻發,但超市的維權措施必須合法合理。像本案這樣不分青紅皂白毆打顧客,不僅對盜竊沒有任何作用,還會給無辜的人帶來痛苦。不僅超市要承擔責任,還會給超市的聲譽帶來很大的損害。

提醒人工服務臺保存證據,避免糾紛。

記者調查發現,壹般情況下,收納盒上都會註明要求顧客不要存放價值超過200元的貴重物品的字樣。同時,只要收納櫃本身質量無瑕疵,使用功能完好,客戶負責損失。因此,專家提醒客戶,在寄送包裹前,壹定要看清楚通知,謹慎對待,為自己的財產負責。如果有貴重物品,盡量隨身攜帶或者放在人工服務臺。

專家也提醒消費者,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應該從自身做起,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負責,保管好個人物品,避免在人多擁擠時被盜或受傷。如果消費者想走司法途徑維權,壹定要註意保存證據,比如超市購物清單、現金收據等。華東政法大學社會系主任李建勇教授認為,超市此類存在安全隱患的案件之所以頻頻發生,與其自身人流量大有很大關系。在有限的空間裏,人與人之間是緊密聯系的,很容易侵犯人身權利。對於這類事件,應該加強法制宣傳,讓公民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超市工作人員的義務,讓公民在發生時知道自己的權利,更好地保護自己。同時,超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設備要完善,比如加攝像頭。

  • 上一篇:廣告會產生更大影響的時候怎麽辦?
  • 下一篇:從購買抗癌藥到銷售假藥,在被拘留、取保候審、判刑之後,終於等到了法院的終審判決。法院認定,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