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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中介騙了個人所得稅。

1.這種情況下的損害結果是什麽?

這很容易確定。稅務局的繳稅通知書上有具體的金額。估計稅務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認定賣方虛假申報,按偷稅論處追繳稅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五年內未發現案件的,不予行政處罰。即本案損失24萬余元稅款和滯納金。

第二,本案中的損害結果由誰負責?

我覺得這個案子可能有三個責任主體:

(1)買家

根據合同約定,本次房屋買賣屬於含稅交易,即賣方只收取協商好的房價,所有稅費均由買方支付。現在稅費沒交全,會被追滯納金。可能是買方沒有完全履行代繳稅義務造成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買方履行稅收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買方需要繼續履行納稅責任,賠償賣方損失。

(2)中介

根據合同,房屋中介提供房屋買賣全過程服務,包括報稅。簽訂的房屋買賣服務合同對納稅申報服務有明確定價或包含在中介服務整體服務中。即本案中介工作人員代理申報納稅是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的服務合同的壹部分。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賣方可以向房產中介追償上述損失。

(3)稅務局

是稅務局工作人員和中介機構相互勾結,以賣方的名義侵吞本應上繳國家的稅款,謀取私利。在我看來,這可以算是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稅務局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最重要的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可以主張在稅務局到期三年追繳期後,本案既不納稅,也不征收滯納金。

三、如何通過法律途徑實現損失?

眾所周知,訴訟就是證據。在這種情況下,能否通過法律途徑達到挽回損失的目的,取決於能否找到責任主體需要承擔責任的證據。

(1)關於買方

這種情況下,買家可能與中介串通,也可能是受害者。如果是前者,可以從法律上認定買方和中介侵犯了賣方的合法權益。不過,估計只有在針對稅務局工作人員的刑事判決結果出來後,才能獲得直接和關鍵的證據。否則作為壹個普通賣家很難找到這樣的直接證據。如果是後者,買家和賣家壹樣被中介騙了,所以我建議不要互相折磨。妳可以作為受害者和中介或者稅務局壹起處理。

(2)關於中介

在這種情況下,中介有可能與稅務局和買方串通,也有可能是中介的個人行為。但無論是故意串通,還是所謂的工作人員個人行為,都代表中介公司的法人行為。公司既然是為了做生意而成立的,就要預見到這樣的經營管理風險,並為之承擔責任。賣家可以中介服務違約為由,起訴中介補稅、滯納金。證據可能只是稅務局現在要求補稅和滯納金的單據。如果有當時中介人員的收款或轉賬記錄就最好了。可惜我處理的案子裏沒有這樣的證據。此時中介可以說錢沒有給我公司,我公司沒有實施代理納稅申報服務。是妳自己做的,現在的情況與我無關。真是悲劇!關鍵證據(轉賬記錄)我自己沒有,作為律師也沒辦法。

(3)稅務局

為了讓稅務局在本案中承擔損失,達到挽回損失的目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了關鍵的法律依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繳納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違法執法。即如果賣家能證明稅務局有違法行為,案件可以免繳稅款和滯納金。但是哪裏能找到稅務局違法的證據呢?我認為只有在司法機關完成對稅務局工作人員的刑事調查程序後,才有可能獲得它。當查明判決中提到的稅務局工作人員的案件涉及到這個房屋交易時,可以證明是稅務局的責任。可惜的是,推薦人可能不會列出這筆房屋交易的相關信息,甚至推薦人也不會透露。我之前處理的壹個案子,稅務局4名工作人員被判刑,由於涉及國家機密,判決文書沒有公開。當事人沒有辦法確定自己的房屋買賣是否涉及刑事案件。雖然經過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未能證明房屋買賣涉及刑事案件,不能認定稅務局違法,維持了復議機關的稅務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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