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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南京虐童事件的社會反思

被虐待的男孩得到了政府和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愛,而作為直接施虐者的養母也已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嚴懲。但也要看到,南京虐童案最終被曝光是非常偶然的。全國成千上萬的被收養兒童,有多少經歷過家暴和虐待?還是在遭受家暴和虐待?

從這個角度來說,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給了我們壹個從根本上反思未成年人收養制度的機會。我認為,要反思現行的未成年人收養制度,改進和完善可能存在的問題,必須從兩個方面入手:壹是收養前;第二,未成年人家中暴力虐待後。

在未成年人被收養發生之前,最重要的是預防。具體來說,就是要嚴格全面地認定收養人的收養條件和資格。這個認定過程不是基於申請人的片面之詞或者各種書面材料,而是必須深入到居委會、社區、家庭,特別關註申請人的性格、人格,特別是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有暴力傾向。有家暴和虐待史的要確定。在收養過程中,壹些地方過於關註申請人的家庭條件和經濟實力,而對其個人品德和性格關註不夠,這壹點值得註意。

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未成年人的收養人,除了依據現有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外,還應本著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及時解除或變更養父母的監護權,將未成年人交給真正有能力、有條件的人或家庭,給予其健康成長的空間。這個時候,未成年人應該聽取和尊重自己的意見,但更多的時候,不得不以未成年人的權益為重。比如南京虐童案後,孩子事後說想繼續和養母壹起生活。但在滿足孩子的要求之前,首先要保證養父母不會再虐待,並且虐待者的行為已經得到糾正。否則只能考慮通過正當程序更換收養人。如何看待“虐童事件”仍有不同看法,令人深思——究竟應該從“虐童事件”中獲得什麽?顯然,“虐童事件”最大的收獲是社會的關愛之心在增長。在鋼筋水泥的“城市森林”裏,人們早已習慣了人與人之間的冷漠,“十年鄰居,對面無知”,早已習慣了“見路不平,多管閑事”,以至於鄰居家孩子餓死的悲劇依然無動於衷。然而,這壹次明顯不同於以往。從發現、舉報被打兒童到送回老家,每個環節都有“好人”參與,微信朋友圈為他們提供了強大的輿論支持。通過這件事,人們發現有更多的“愛管閑事的人”,更多的正義感,更有勇氣和意願對看似與自己無關的事件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行動。這當然是可喜的進步。

但通過“虐童事件”,社會也應該思考,面對熱點事件,是否應該變得更加理性和成熟。誠然,無論是誰,第壹眼看到老虎身上的傷痕,都義憤填膺,怒火中燒,都不免想著將惡母繩之以法,然後剝奪其撫養權。但是,作為壹個“局外人”,作為壹個媒體,恐怕在沖動的同時,也不得不成熟和理性。畢竟清官難做家務。在對孩子的教育上,有些家長可能會采取不恰當的教育方式,應該予以制止和教育,甚至進行必要的幹預,看其是否有條件和能力對孩子進行關愛,但這恐怕是不合適上綱上線的,更不應該在不問青紅皂白的情況下做出剝奪家長撫養權的“輿論判斷”。

小胡被打的照片公布後,有人說“不人道”、“可怕”;有人斷言養母是有精神病的“壞媽媽”;有的還以被打的孩子生活在壹個“高知家庭”為題,把親生父母和養父母的隱私壹壹公布出來;有人認為發生這樣的“虐童事件”,相關部門“對未成年人保護不力”,等等。這些觀點顯然過於情緒化。從了解的情況來看,老虎打人雖然看起來很重,但實際上並不像有些人說的那樣“不人道”。其實老虎的養父母也是愛老虎的,老虎事後也承認養母教育正確,“沒有恨養母”。退壹步說,就算“虐童”是真的,也只是極其罕見的極端事件。不能壹竿子打翻壹船人,不能隨意抖落公民隱私。

社會生活紛繁復雜,加上新媒體的介入,壹些偶然事件很可能成為公眾關註的焦點。面對這種事件,壹方面社會成員要拒絕冷漠,給予應有的幹預和參與;另壹方面,要保持冷靜,以成熟理性的態度看待事件。選擇態度,采取適當行動,應該是南京所謂“虐童事件”帶來的應有收獲。孩子不聽話,家長采取必要的懲罰並無不妥,也是壹種正常的教育。但在新聞中,養母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教育的範疇,這樣的虐童行為令人發指。如果不是這位熱心網友的爆料,不知道這件事會隱藏到什麽時候。隨著更多信息的披露,養父母“高知”的身份備受關註。事實上,在大多數人的期待中,“智識”往往意味著更好的道德修養和強烈的守法意識,這樣的家庭更適合收養孩子。然而,這也讓壹些養父母獲得了逃避公眾質疑和審查的“特權”,這類虐童案件更難被發現和披露。其實“高知”並不全是“高修養”,並不代表壹定會給孩子最好的成長環境。這個案例就是壹個證明。

在社會的關註下,男孩的養母已被警方拘留。這壹進展有些令人欣慰。但是,這個案件給公眾留下了很多值得反思的東西。在我看來,首先要反思的是把孩子當成父母私有財產的傳統觀念。從媒體的報道中可以看出,養母虐待孩子並不是壹時沖動和偶然的行為。男生學校的老師之前至少發現過兩次。為什麽今天曝光了?如果老師在第壹次發現的時候能報警,這個男孩也許可以免去後來血肉之軀的痛苦。然而,在壹些人的心目中,虐待家庭成員往往被認為是“家醜不可外揚”。而且,“孩子是自己的”為什麽不打罵孩子?外人很少也很難幹涉。子女或出於恐懼等原因,壹般不會主動舉報養父母的行為。這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幹預的可能性,導致很多虐童行為被忽視。

其次,根據收養法規定,子女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能力,年滿30周歲,沒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的疾病的,可以收養。仔細看就會知道這樣的規定有些粗糙——準入門檻低。孩子被收養後,成長環境只能聽天由命。相比之下,壹些國家對收養者的條件苛刻,準入門檻高。比如除了對收養家庭的經濟能力評估,還會對養父母的精神狀況和心理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甚至收養後還會有定期回訪的制度。壹旦發現虐待兒童不適合收養,可以及時為兒童提供有效的保護。另壹方面,對虐童行為的刑事化仍有爭議。雖然刑法規定“虐待罪是除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以外的自訴案件”,但是讓受虐兒童或者近親屬告發其父母,顯然是不現實的。而這種“家醜”,家裏人往往不會給外人說。導致很多受虐兒童很難得到及時救助。

而且,長期以來,“誰來舉報”虐童也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虐待兒童不可能總是被媒體披露。媒體資源有限,過多的報道也會讓公眾產生“醜陋疲勞”。因此,從長遠來看,保護孩子不僅要靠父母良好的道德修養,還要在立法和實踐中探索有效的保護制度。短期來看,最迫切的是在法律層面為收養孩子的家庭設置更專業、更嚴格的審查門檻,以及收養回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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