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條例進壹步細化了防治目標,硬化了防治措施,優化了管理體制機制,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法律責任,為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7月22日,《安徽日報》9版對此進行了解釋。
重新界定責任主體
原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對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流域水環境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解讀:巢湖流域是我國重點水汙染控制流域之壹。1987年,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頒布了《巢湖水源保護條例》。65438至0998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其進行了修訂,頒布了《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做好新形勢下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12年2月、2013年9月和今年7月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
原巢湖市撤銷後,巢湖流域行政主體有所調整,水汙染防治責任需要相應調整。在三年的修改過程中,如何理順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的行政體制,壹直是各方關註的焦點。僅壹審就有14位委員提出了“進壹步理順行政體制”的意見。據此,省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和法制委員會做了壹系列的調研和協調工作。修訂後的條例最終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壹省環保廳的監管職責,明確省巢湖管理局的具體監管職責,強化合肥在巢湖治理中的主體地位。
根據規定,省政府建立了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的重大問題。合肥市政府對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協調、督促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水汙染防治職責。
條例還要求,六安、安慶、蕪湖、馬鞍山市政府及相關縣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確保巢湖流域界外河道斷面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要求,落實上下遊跨市縣行政邊界水質交接責任制。鄉鎮政府應當協助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截汙、清淤、保潔、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實施農業和農村汙染控制措施,如建立垃圾和汙水收集和處理系統。
鑒於巢湖省局是巢湖行政區劃調整後新設立的機構,條例規定,巢湖省局負責水環境壹級保護區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並履行省政府確定和合肥市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
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汙染企業。
原文:巢湖流域水環境三級保護。
巢湖流域壹、二、三級水環境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解讀:“保護區的大小關系到巢湖流域的開發和保護。”省環保廳廳長苗在解釋修改稿時說,借鑒江蘇省太湖流域水汙染控制的做法,巢湖流域的水環境應得到不同程度的保護。
據悉,省政府組織起草修改稿時,對巢湖流域進行了深入調研和論證,做了大量前期工作。根據巢湖航拍照片,境內有23個工礦企業,巢湖岸線延伸3000米,入湖河流溯至10000米。其中,境內有兩個工礦企業,巢湖岸線延伸1000米,入湖河流溯至10000米,兩岸各200米。
《條例》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明確巢湖流域水環境為三級保護,巢湖水體和巢湖岸線向內陸延伸1,000米範圍內,1,000米範圍內和沿岸兩側200米範圍內的內陸地區為壹級保護區。巢湖岸線從1,000米向內陸延伸至3000米,入湖河流沿岸兩側200米至1,000米的內陸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政府確定並公布。
根據規定,水環境壹、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汙染嚴重的小型項目;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禁止在水環境壹、二級保護區內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禁止新建、擴建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汙染嚴重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外的排汙口。
壹級水環境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排放水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禁止設置劇毒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儲運設施;禁止從事網圍、網箱養殖;禁止使用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禁止設立畜禽養殖場。
防止“三種汙染”的“三嚴措施”
原文: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壹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執行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采取嚴格的整治措施,建立嚴格的監測體系,有效防止工業汙染、生活汙染和農業面源汙染,加強生態管理,減輕巢湖富營養化,促進巢湖水質的根本改善。
解讀:根據新修訂的條例,巢湖流域包括巢湖市、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舒城縣和合肥市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蕪湖市長豐縣、廬江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嶽西縣、九江區、六安市晉安區行政區域內對巢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
雖然近年來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但長期累積汙染負荷仍超過巢湖水環境承載能力。巢湖仍是我國富營養化最嚴重的湖泊之壹,整個巢湖區域為輕度富營養,西半湖為中度富營養。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結合我省實際,條例進壹步明確了巢湖水汙染防治目標,提出“實行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采取嚴格的整治措施,建立嚴格的監測體系”。
修訂後的條例增加了巢湖流域水質保護標準的規定,明確巢湖流域水質適用地表水水質標準。巢湖和豐樂河、杭埠河、白石天河、趙賀河、高哲河、玉溪河水質按ⅲ類水標準保護,南淝河、十五裏河、排河水質按ⅳ類水標準保護。同時,要求省政府科學規劃建設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體交換,改善巢湖水環境。
“從長江引水到鳥巢的工程將於明年啟動。建成後,巢湖水體將每三年更新壹次,巢湖水將成為合肥人的飲用水源。”在安徽省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說。
汙染物排放標準嚴於“國標”
原文: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的需要,結合巢湖流域水環境承載能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解讀:“巢湖水汙染防治專門性地方立法不同於壹般地方立法的原則性規定,有些規定必須具體、有針對性。”在三次審議中,許多常委會成員提出了這樣的建議。
據此,修訂後的條例進壹步明確了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標準,要求省級政府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據全省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和國家批準的水功能區汙染總量控制的要求,擬定流域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以及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水汙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並經省政府批準後,逐級分解落實到巢湖流域各市縣政府。 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各市縣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對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根據規定,水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設標準化排汙口,設立標明單位名稱和排放汙染物種類、濃度、數量的標誌牌,並在廠界內外排汙口分別設置汙水采樣口。間歇排放水汙染物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排放。排放水汙染物的時間應當向社會公布。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應當依法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批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8起案件的主要負責人辭職。
原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於“進壹步加大對水汙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的審議意見,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修訂後的條例明確和細化了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增加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的規定。
具體來說,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的八種行為是: (壹)未完成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未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未規劃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的;未按規定公布水環境質量信息的;對嚴重汙染水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規定關閉、停產的;接到水汙染違法行為的舉報後,未及時依法處理的;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違法的企業可以“連續處罰”
原文:未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應繳排汙費數額三倍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在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原處罰金額按日連續處罰。
解讀:“巢湖汙染主要是工業汙染和農業面源汙染。如何關停汙染企業,如何淘汰汙染嚴重的落後產能,也要有規定。”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吳平提出建議。
在充分吸收審議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後的條例增加規定,要求制定、審批並實施禁止和限制的產業和產品目錄,限期淘汰落後技術和設備,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
條例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應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違反規定,未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應繳排汙費數額三倍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在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原處罰金額按日連續處罰。
“巢湖水環境整治要采取最嚴厲的處罰措施,違法行為要按法律上限處罰。”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吳斌解釋了“連續處罰”的運作模式。“企業非正常使用水汙染處理設施的,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可能只罰款654.38+萬元。但根據新《條例》的規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改正的,可以每日處以65438+萬元的罰款,並繼續罰款。”
擅自改建排汙口最高罰款50萬元。
原文: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道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50萬元罰款。
解讀:“舊條例關於保護區的劃分、排汙口的設置、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與上位法不符,需要修改。”省環保廳廳長苗表示,如果設定的行政處罰明顯偏低,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影響環保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水汙染防治措施”的審議意見,修訂後的條例增加規定,細化了禁止排放水汙染物的內容。條例禁止下列五種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壹)設置暗管排放;廢水稀釋後排放;雨汙水管分開後,由雨水管排出;廢水從工廠轉移,通過運輸工具或槽車、儲水罐等容器非法傾倒;擅自改變汙水處理方式,擅自從排汙口排放。
違反規定,排汙單位未按規定建設排汙口,間歇性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罰款;違反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新建、改建、擴建河道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5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