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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著作目錄

第壹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體朝鮮人民利益的獨立社會主義國家。第二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繼承了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爭取祖國光復和人民自由幸福的光榮革命鬥爭中形成的光榮傳統的革命國家。第3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把以人民為中心的世界觀和革命思想----主體思想和先行思想----作為實現人民自主的指導原則。第四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於工人、農民、士兵和勞動知識分子等勞動人民。勞動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最高人民會議和各級地方人民會議——行使權力。第五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壹切國家機關都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織和開展活動。第六條從郡人民會議到最高人民會議,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在普遍、平等、直接的基礎上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第七條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應當同選民保持密切聯系,並對選民負責。如果議員玩忽職守,選舉他的選民可以隨時罷免他。第八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制度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勞動人民是壹切的主人,社會中的壹切都為勞動人民服務。國家保障從剝削和壓迫中解放出來,成為國家和社會主人的工人、農民、士兵和勞動知識分子等勞動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九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努力加強祖國北半部的人民政權,大力進行思想、技術、文化三大革命,實現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按照自主、和平統壹、民族大團結的方針,努力實現祖國統壹。第十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全民政治思想統壹的基礎上。國家加強思想革命,實現全體社會成員的革命化和工人階級化,把整個社會變成壹個以同性戀方式結合起來的集體。第11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進行壹切活動。第十二條國家堅持階級路線,加強人民民主專政,堅決保衛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受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第十三條國家堅持群眾路線,在壹切工作中貫徹上級幫助下級,深入群眾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把政治工作和人民工作放在優先地位,以調動群眾的積極性的精神和方法。第十四條國家大力開展贏得三面革命紅旗等群眾運動,最大限度地加速社會主義建設。第十五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護居住在朝鮮的華僑的民主民族權利和國際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第17條獨立、和平和友誼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政策的基本理念和外交活動的原則。國家根據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政和互利的原則,同壹切同中國友好的國家建立國家關系或政治、經濟和文化關系。國家加強同維護自主的世界人民的團結,反對壹切形式的侵略和對別國內政的幹涉,積極支持和擁護各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實現民族和階級解放的鬥爭。第18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勞動人民意誌和利益的體現,是管理國家的基本武器。壹切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都有尊重、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的義務。國家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加強社會主義守法生活。

第39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繁榮的社會主義文化有助於提高勞動者的創造能力,滿足他們健康的文化生活需要。第40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進行了徹底的文化革命,把每個人都變成了對自然和社會有深刻認識、文化和技術水平高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從而實現了整個社會的知識化。第41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將建設真正人民性的革命文化,為社會主義勞動者服務。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民族文化,反對帝國主義文化滲透和復古傾向,根據社會主義實際保護、繼承和發展民族文化遺產。第四十二條國家在各個領域消除舊的社會生活方式,全面建立社會主義新生活方式。第四十三條國家運用社會主義教育原則,把後代培養成為為社會和人民奮鬥的堅定的革命者,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新人。第四十四條國家保障人民教育和幹部培訓先於壹切工作,保障普通教育與技術教育、教育與生產勞動緊密結合。第四十五條國家根據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實際需要,高水平地發展普及十壹年義務教育,包括壹年學前義務教育。第四十六條國家發展全日制教育和多種形式的半工半讀教育,提高技術教育、社會科學教育和基礎科學教育的科學理論水平,培養合格的技術人才和專家。第四十七條國家對所有學生實行免費教育,並在高等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第四十八條國家加強社會教育,為勞動者創造各種學習條件。第四十九條國家利用國家和社會資金培養托兒所、幼兒園的學齡前兒童。第五十條國家確立科學研究的主體,積極吸收先進的科學技術,開拓新的科學技術領域,提高國家科學技術水平。第五十壹條國家建立正確制定和認真完成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的秩序,加強科學工作者、技術人員和生產者之間的創造性合作。第五十二條國家發展以民族形式和社會主義內容為主體的革命文學藝術。國家鼓勵創作者和藝術家創作大量思想性強、藝術性高的作品;鼓勵廣大群眾參加文藝活動。第五十三條國家根據人民不斷精神發展和身體健康的要求,充分提供現代文化設施,使全體勞動者都能充分享受社會主義文化生活。第五十四條國家保護我們的語言文字不受任何形式的扼殺民族語言文字的陰謀的危害,並且根據時代的要求發展我們的語言文字。第五十五條國家促進體育的普及和生活,使全體人民做好從事勞動和獻身國防的準備,根據中國的國情和現代體育技術的發展趨勢,發展體育技術。第五十六條國家鞏固和發展全民免費醫療制度,加強醫生區域責任制和預防醫療制度,保護人民生命,提高勞動者健康水平。第五十七條國家把環境保護放在生產的首位,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汙染,為人民創造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和工作條件。

第二部分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

第壹百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領導人。第壹百零壹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委員長的任期相同。第102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全部武裝力量的最高司令官,指揮和指揮國家全部武裝力量。第103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履行下列任務和職能:

第壹,領導國家的全面工作;第二,直接領導國防委員會的工作;3.任免國防部門的重要幹部;4.批準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重要條約;第五,行使赦免權;宣布緊急狀態和戰時狀態,發布動員令。第壹百零四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發布命令。第105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三部分

第壹百零六條國防委員會是最高國防領導機關。第壹百零七條國防委員會由主席、第壹副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第壹百零八條國防委員會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第壹百零九條國防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第壹,制定旨在貫徹先軍革命路線的重要國策;2.領導國家武裝力量和國防建設;3.監督並采取措施執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的命令以及國防委員會的決議和指示;4.撤銷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和國防委員會決議和指示相抵觸的國家機關決議和指示;5.設立或者撤銷國防部的中央機構;6.制定軍銜,授予將軍以上軍銜。第壹百壹十條國防委員會發布決議和指示。第111條國防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四節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第壹百壹十二條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第壹百壹十三條最高人民會議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第壹百壹十四條最高人民會議常務委員會可以設名譽副委員長若幹人。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名譽副委員長是長期從事國家建設並做出突出貢獻的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第壹百壹十五條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和下壹屆常任委員會選出之前,應繼續執行任務。第壹百壹十六條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能:

1.召集最高人民會議;2.審查和通過在最高人民會議休會期間提出的新的部門法草案、法案、對現行部門法的修正和補充,並將通過和實施的重要部門法提交下壹屆最高人民會議批準;3.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以及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因特殊原因提出的調整計劃;第四,解釋憲法、現行部門法律法規;5.監督國家機關的守法和執法,並采取相應措施;6.撤銷與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和決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防委員會決議和指示以及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法令、決議和指示相抵觸的國家機關決議和指示,停止執行地方人民會議不適當的決議;7.舉行最高人民會議議員選舉,組織地方人民會議議員選舉;8.擔任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做好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10.建立或廢除內閣委員會和各省;11.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根據內閣總理提名,任免副總理、委員長、部長和其他內閣成員;12.任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13.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法官和人民陪審員;14.批準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15.決定和宣布駐外使節的任免;16.擬定勛章、獎章、榮譽稱號和外交銜級,授予勛章、獎章和榮譽稱號;17.行使赦免權;18.新設立或變更行政單位和行政區劃;19.開展與外國議會和國際議會機構的聯絡等對外工作。第壹百壹十七條最高人民會議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組織和領導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代表國家,接受派遣和召回外國使節的國書。第壹百壹十八條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全體成員組成,執行會議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第壹百壹十九條最高人民會議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常務委員會執行任務和行使職權時提出的重要問題。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全體會議委托的事項。第壹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發布法令、決議和指示。第壹百二十壹條最高人民會議常務委員會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協助其工作。第壹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會議常務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五節

第123條內閣是最高國家權力執行機關,是包羅萬象的國家管理機關。第壹百二十四條內閣由總理、副總理、委員長、總理和其他成員組成。內閣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第125條內閣應執行下列任務和職能:

第壹,采取措施落實國家政策;2.根據憲法和部門法,制定、修改和補充國家行政法規;3.領導內閣委員會、各省、內閣直屬機關和地方人民委員會的工作;第四,內閣直屬機關、重要行政經濟機關和企業的設立或廢除,以及改善國家管理機構的措施;5.制定國民經濟發展的國家計劃,並采取相應的實施措施;6.編制國家預算並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7.組織開展工業、農業、建築、交通、郵電、商業、貿易、土地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勞動管理、環境保護、旅遊等方面的工作;8.采取措施鞏固貨幣體系和銀行體系;9.檢查和監督國家管理秩序的建立;10.采取措施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社會組織和合作社的財產和利益,保障公民的權利;11.同外國簽訂條約,開展對外工作;12.廢除與內閣決議和指示相抵觸的行政和經濟機構的決議和指示。第壹百二十六條內閣總理大臣組織並領導內閣的工作。內閣總理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127條內閣應召開全體會議及行政會議。內閣全體會議由全體內閣成員組成,執行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總理任命的內閣成員組成。第壹百二十八條內閣全體會議討論並決定行政和經濟工作中新的和重要的問題。常務會議討論並決定內閣全體會議委托的事項。第129條內閣發布決議和指示。第130條內閣得設特別委員會,協助其工作。第131條內閣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其常務委員會負責。第壹百三十二條新當選的內閣總理代表內閣成員向最高人民會議宣誓。第壹百三十三條內閣委員會和各省是內閣各部門的執行機關和中央各部門的管理機關。第壹百三十四條內閣各委員會和各道在內閣領導下,統壹領導和管理各部門的工作。第135條內閣委員會及各省召開委員會會議及幹部會議。所有委員會、省委員會會議和幹部會議討論並決定執行內閣決議和指示的措施以及其他重要問題。第136次內閣委員會和各省發布指示。

第六節

第壹百三十七條道(直轄市)、市(區)、縣的人民會議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壹百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會議由議員組成,議員根據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的原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第壹百三十九條省(直轄市)、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下屆地方人民會議的選舉,應在地方人民會議任期屆滿前,根據本級地方人民委員會的決定舉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舉行選舉的,其任期應當延長至選舉舉行。第壹百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1.審查和批準地方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2.審查和批準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第三,采取措施在該地區實施國家法律;4.選舉或者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委員;5.選舉或者罷免本級法院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下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第壹百四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同級人民委員會每年舉行壹次或兩次定期會議。本級人民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第壹百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第壹百四十三條地方人民會議選舉議長。演講者主持了會議。第壹百四十四條地方人民會議通過決議。

第七節

第壹百四十五條道(直轄市)、市(區)、縣的人民委員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本級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行政執行機關。第壹百四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地方人民委員會的任期與同級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第壹百四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

第壹,召開人民會議;第二,進行人民議會議員選舉;第三,作為人民議會議員工作;4.執行本級地方人民會議和上級人民委員會的決議和指示,最高人民會議的法令和決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命令,國防委員會的決議和指示,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內閣和內閣委員會的法令、決議和指示,以及各道的決議和指示。5.組織和開展本地區的各項行政工作;6.制定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采取實施措施;7.編制地方預算並采取實施措施;8.采取措施維持該地區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社會組織和合作社的財產和利益,保障公民的權利;9.檢查和監督本地區建立國家管理秩序的工作;領導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撤銷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停止執行下級人民會議的不適當的決議。第壹百四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成員組成,執行會議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第壹百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執行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能的重大問題。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全體會議委托的事項。第壹百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發布決議和指示。第壹百五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可以設立非常設的專門委員會,協助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第壹百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人民委員會從屬於上級人民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第八節

檢察院和法院第壹百五十三條檢察工作由最高檢察院、省(直轄市)、市(區)、縣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進行。第壹百五十四條最高檢察院院長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第壹百五十五條檢察官由最高檢察院任免。第壹百五十六條檢察院應當執行下列任務:

1.監督國家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是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2.監督國家機關的決議和指示是否與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和決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法令、國防委員會決議和指示、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法令、決議和指示以及內閣決議和指示相抵觸;3.揭露罪犯並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社會團體和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和生命。第壹百五十七條檢察工作由最高檢察院統壹領導,各級檢察院都隸屬於上級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第壹百五十八條最高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其常務委員會負責。第壹百五十九條審判由最高法院、省(市)法院、市(區)縣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進行。判決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宣布。第壹百六十條最高法院院長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主席任期相同。最高法院、道(市)法院、市(區)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第壹百六十壹條專門法院的院長和法官由最高法院任免。專門法庭的人民陪審員由有關軍事會議或者參謀會議選舉產生。第壹百六十二條法院應當執行下列任務:

1.通過審判活動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社會團體和合作社的財產、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和人民的生命財產;第二,監督壹切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積極同階級敵人和壹切違法分子作鬥爭;三是執行財產糾紛的判決、裁定、公證工作。第壹百六十三條審判由審判員壹人和人民陪審員二人組成法庭進行。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由三名法官組成。第壹百六十四條審判應當公開進行,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依法可以不公開審理。第壹百六十五條審判應當用朝鮮語進行。外國人可以在審判中使用自己的語言。第壹百六十六條法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第167條最高法院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監督所有法院的審判工作。第壹百六十八條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最高人民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國徽,國旗,國歌,首都

第壹百六十九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呈橢圓形,周圍是系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字樣的稻穗,中間是宏偉的水電站,上方是革命聖山白頭山和光芒四射的五角星形紅星。第壹百七十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旗中間為紅色闊面,上下為白色窄條,上下為藍色闊邊。紅色的面上,靠近旗桿的地方有壹個白色的圓形地面,裏面有壹顆五角星形的紅星。旗幟寬度的縱橫比例是壹比二。第壹百七十壹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歌是愛國歌曲。第壹百七十二條平壤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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