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析如下:
壹、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1,醫藥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
(1)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失去的時間: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就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3.護理費用:
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時間長短確定。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2)護理期應當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3)受害人傷殘後的護理等級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的準備情況確定。
4.運輸費用:
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1)交通費用以官方票據為準;
(2)相關證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相壹致。
5、住院夥食補貼:
(1)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2)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7.殘疾補償:
(1)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損害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3)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系數×賠償期限
註:傷殘系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
傷殘等級與補償系數的比較:
壹級殘疾100%;
二級殘疾90%;
三級傷殘80%;
四級傷殘70%;
五級傷殘60%;
六級殘疾50%;
七級傷殘40%;
八級傷殘30%;
九級傷殘20%;
十級傷殘10%。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常用儀器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被贍養人的生活費:
根據被贍養人的傷殘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贍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如下:
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是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受損財產直接損失。
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2.間接損失賠償標準: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1,受損車輛修復費用,車內所載物品損失,車輛救援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的,購買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價值的車輛重置費;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發生合理停運損失的;
4、非營運車輛不能繼續使用,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精神損害賠償:
車禍造成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過錯作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壹,對於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至關重要。
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
只有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或者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才會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區分故意和過失在精神損害賠償中具有重要意義。
因為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壹般與損害程度密切相關。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精神損害是不同的,因此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是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的重要參考因素。
2.侵權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況;
侵權人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肯定是不同的,所以要區分不同的情節,確定不同的數額。
3、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有些情況下,雖然使用了極其惡劣的手段,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可以酌情減少賠償數額。
4.侵權人的利潤;
對於侵權人來說,如果侵權所得較多,可以酌情提高賠償數額。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根據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確定不同的賠償數額。
6.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被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是確定賠償的重要因素。根據上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差異,可以確定這壹地區的賠償金額。
車禍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1.根據現有司法解釋精神,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經傷殘鑒定為十級至壹級)或者死亡,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將酌情判決;
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不構成傷殘的,法院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但如果賠償權利人是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等特殊群體,即使賠償權利人受到的傷害不構成傷殘,法院壹般也會基於人道主義酌情判決精神損害賠償;但不會超過交通事故導致傷殘、死亡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到目前為止,法院還沒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先例。但是,沒有這樣的先例並不意味著權利人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對其具有特殊紀念意義,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213條
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對每起事故負責賠償: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
(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8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在身故、殘疾賠償和無責任身故、殘疾賠償限額下,被保險人負責賠償喪葬費、身故賠償金、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被撫養人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根據法院判決或調解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九條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壹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傷殘之日起計算傷殘賠償金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贍養人的生活費列入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