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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撤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不起訴的法定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依法不起訴原則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申請撤訴是指在壹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的訴訟。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是相同的,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獨立請求權,其訴訟地位等同於原告,可以自行撤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案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

申請退出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進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回避,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

(3)退出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申請撤訴不得是實體上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準許提起訴訟,案件審理終結。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是否允許撤訴,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另行進行訴訟。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撤訴。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五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撤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

(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調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並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對已經撤回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沒有指控的犯罪事實。這個犯罪事實所犯的罪可以是與原指控相同的罪,也可以是其他罪。新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七十三條上訴人撤回上訴,是否準許,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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