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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建設、全民參與、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公民的主體作用,形成* * *建設* * *治理* * *的長效機制。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並制定相關措施,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的統籌安排,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倡導文明行為。第六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履行文明行為促進義務,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支持和參與倡導文明行為的活動,並有權勸阻、制止、舉報和投訴不文明行為。第二章規範與倡導第七條公民應當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自覺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弘揚雷鋒精神,積極參與好人之城、誌願者之城等城市文明建設活動。第八條應當遵守的公共秩序和文明行為規範:

(壹)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舉止文明,不得妨礙他人;

(二)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依次排隊、禮讓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

(三)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館等公共場所。,遵守場館規定,服從現場管理;

(四)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文藝演出、體育鍛煉、商業展覽等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和場地,控制音量,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遵守醫療場所的規章制度,尊重和服從醫務人員的指導和管理,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或挾持醫務人員;

(6)咳嗽或打噴嚏時用紙巾、手帕或袖子掩住口鼻,患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按規定戴口罩,並與他人保持必要的距離,以免傳播傳染病;

(七)其他公共秩序和文明行為。第九條應當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壹)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檳榔渣、塑料袋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和汙水;

(二)保持公共* * *場所的整潔,不得在建築物、電線桿、行道樹、電梯、樓道等公共* * *設施上隨意搭建、刻畫、塗寫或者張貼、懸掛物品;

(三)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在公共綠地內采摘花朵、果實和樹枝,踐踏草坪或種植蔬菜;

(四)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持環境清潔,不得幹擾他人生活。外出時要用約束繩(鏈)牽住犬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五)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場所入口處以及室內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誌;

(六)其他文明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第十條應當遵守的文明交通行為:

(壹)駕駛機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遇緊急情況主動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

(二)駕駛機動車給行人讓路,低速通過積水路段,規範使用燈光、喇叭。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準向車外拋擲物品;

(三)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時,在道路右側行駛。按照交通信號行駛,不得逆行、亂穿馬路,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得有接聽、撥打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五)不準在機動車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不得在機動車道內兜售商品或散發廣告;

(六)行人過路口或者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穿越綠化帶或者交通障礙物;

(七)車輛應當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應急通道和盲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八)不得在公共區域擅自設置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九)規範自行車、汽車等公共租賃車輛的使用和停放;

(十)交通出行的其他文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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