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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股份合作企業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企業、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由組成企業的職工持股過半,職工與股東共同合作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企業法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第四條股份合作企業股東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資產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以其股份為企業承擔責任。第五條股份合作企業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第六條股份合作企業的經營權由股東依照本條例和章程行使。第七條市和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登記管理。

股份合作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接受企業註冊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設立第八條股份合作企業的設立分為發起設立和重組設立。

發起設立是指兩個以上發起人依照本條例設立股份合作企業。

改制設立是指在清產核資、明晰產權和資產評估確認後,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將現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第九條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轉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準。第十條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職工股東不少於兩人;

(二)有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和章程;

(三)有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萬元;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股份合作企業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合作企業註冊資本的35%,高新技術成果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股份合作企業必須依照本條例制定章程。企業章程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股份合作企業的經營範圍由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法律、法規限制的企業經營範圍內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十三條股份合作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四)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註冊資本。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六)股權設立和管理辦法;

(七)股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八)企業工資標準;

(九)收益分配和損失分擔辦法;

(十)企業組織機構的設立、產生、職責和議事規則;

(十壹)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和職責;

(十二)企業終止的原因和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股份合作企業章程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股份合作企業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時,應在企業性質欄內註明“股份合作”。第十五條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登記時,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股份合作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通過改制設立的股份合作企業,可以保留原企業的名稱。第十六條企業名稱核準後,股東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董事長(執行董事)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和證件;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股東身份證明;

(七)住所使用證明;

(八)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條企業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全部登記文件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股份合作制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成立。

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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