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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井蓋管理辦法

第1條目的基礎

為加強我市井蓋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公共設施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井蓋的監督管理。第3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井蓋(以下簡稱井蓋)是指依附於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住宅小區等的各種地下管線、管道、窨井左靜和井蓋。第四條全面監管

市城管部門負責城市井蓋的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建立市政井蓋監管指揮平臺,牽頭制定井蓋技術標準、規範和監督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考核工作;具體負責中心城區井蓋綜合管理和應急指揮。

縣(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是同級井蓋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井蓋監督指揮平臺,協調督促同級井蓋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井蓋監督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協助井蓋監督管理部門和井蓋權屬單位發現和處置轄區內的井蓋問題。第五條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城管部門負責城市照明設施井蓋和地下共同溝井蓋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和供水設施井蓋的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通信、燃氣設施井蓋的監督管理。

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廣播電視設施井蓋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交通安全設施井蓋的監督管理。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機構履行住宅區井蓋管理職責。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綠地內井蓋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產領域井蓋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並負責井蓋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發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井蓋產品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井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第六條井蓋管理的主體

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確定井蓋的管理和維護責任主體;井蓋所有權單位與使用者對井蓋的管理和維護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工程未辦理移交管理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工程範圍內井蓋的管理和維護責任。

井蓋所有權單位應當執行井蓋技術標準和規範,承擔井蓋的檢查、維護、養護和管理責任,並接受井蓋總體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應急指揮。第七條資金保證

井蓋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納入市和區(市)縣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八條技術標準

井蓋的設計、生產和安裝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城市道路上的井蓋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井蓋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並與地面保持平整;機動車道上應使用球墨鑄鐵可調式防沈降井蓋。

(二)井蓋與其底座的連接應緊密、穩固,具有防沈降、防盜、防噪音的功能;已建成的井蓋不具備防沈降、防盜、防敲擊功能的,應當在井蓋維修、更新、改造時更換符合要求的井蓋。

(3)井蓋表面應標有井蓋類別、承重等級、尺寸、制造廠標誌、執行標準、生產日期等標誌。第九條施工規範

井蓋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施工技術規範、質量驗收標準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井蓋施工和維護時,應當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確保行人和車輛的交通安全;作業完成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嚴禁使用不合格的井蓋材料、構件和設備施工。禁止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第十條井蓋質量

禁止在井蓋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第十壹條日常管理和保護

窨井蓋所有權單位應當建立窨井蓋日常檢查、管理和維護制度,完善窨井蓋檔案,標明所有權單位、聯系方式或者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識別所有權人。

井蓋權屬單位應當配備專門人員進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井蓋缺損、下沈、突出、噪聲等問題,消除安全隱患;完善檢查維護工作日誌,完整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井蓋權屬單位在城市道路上進行維修作業前,應當將維修作業的時間、地點告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門。

檢查井廢棄、停止使用後,井蓋所有權單位應及時封閉,確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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