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施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者拆除、維修、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渣土、廢料等廢棄物。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建築垃圾的活動。
第四條本市建築垃圾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
區* * *市* *縣人民* * *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 * *市* * *縣* * *人民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融資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實行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
第六條支持和鼓勵利用建築垃圾回填、復墾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築垃圾的義務。需要運入建築垃圾處置場的,應繳納處置費。
第八條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築垃圾汙染的義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在開工前15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者建築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相關文件,以及產生建築垃圾的數量、種類、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等信息,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和* * *周圍的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汙染周圍環境。從事道路或者管道施工的,應當對施工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汙染道路。
第十二條個人裝修或者房屋維修產生的建築垃圾,可以堆放到街道辦事處* * * * * * *人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壹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建築垃圾收集應當文明作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亂扔、亂倒垃圾,並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臨時存放的,應當在現場集中存放,並進行有效覆蓋。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占用道路,五日內不得占用道路;建築垃圾壹律清運,並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考核合格的,才能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統壹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 * *包括建築商自有車輛* * *,應當按壹車壹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證》。
《建築垃圾運輸證》不得超期限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塗改。
第十七條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證》,並保持箱體完好和有效覆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泄漏。
第十八條建築垃圾應當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或者批準的處置場所,不得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所。
第十九條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安排調整。
第二十條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運輸許可、建築垃圾處置許可和建築垃圾運輸處置業務資質審查,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市* *縣其他區,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章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壹條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五城區範圍內,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在其他區* *市* *縣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處置場周圍應當設置不少於兩米的物理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汙水外溢、滅蚊滅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地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汙染;禁止進入會場撿拾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建築垃圾處置場所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易燃、易爆的危險廢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汙染,辦理審批手續,並可處以* * *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 * * 3 * *至* * * 5 * *行為之壹的, 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可暫扣壹至五天,直至經發證機關批準吊銷。
* * * A * *使用未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
* * *二* *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證的;
* * *三* * *出租、出借、出租、出借、轉讓、塗改或者超期使用《建築垃圾運輸證》的;
* * *四* *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 *五* * *運輸建築垃圾遺撒;
* * *六* *個人建築垃圾,亂倒、亂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汙染,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壹* *建築垃圾亂扔或擴散汙染周圍環境;
* * *二* * *收集建築垃圾,亂扔亂倒,汙染環境衛生的;
* * *三* *建築垃圾處置場汙染周邊環境。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理汙染,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某* * *未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築垃圾;
第二十九條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行為之壹,且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處置建築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者強制關閉處置場地。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壹條* * *資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受到城市建築垃圾汙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建築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收入中的專項基金用於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