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市)縣城市建設管理、衛生、公安、環保、市政、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園林、規劃、公用事業、交通、鄉鎮企業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配合建築業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全市建築工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築施工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接受建築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其施工現場的勞動安全、衛生防病、汙染防治、市容環境衛生、社會治安和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指導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責任制;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其分包工程和專業勞務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科學規範管理,實現優質、高效、文明、安全施工。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七條施工現場實行文明施工責任制。施工單位必須到建築行業主管部門辦理文明施工責任書。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含項目負責人,下同)負責施工現場管理。總代表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和授權事項應當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報建築業主管部門備案。
在建設過程中,總代表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三日內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第九條建築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現場管理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按照建設程序進行建設;
(二)執行有關建築工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嚴格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第十條建設工程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範圍內組織施工。需要臨時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根據批準的施工場地和臨時占用的道路,施工單位不得挖掘或隨意改變其使用性質。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臨時設施。堆放散裝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械設備不得占用場內道路和安全防護設施。第十壹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立明顯標誌,並在標誌上清楚地寫上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的姓名、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文明施工責任書的批準文號。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民工應佩戴身份證,以證明其身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教育和宣傳,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堅持維護保養制度,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屬於臨街和居民區的在建工程,應當設置封閉圍擋設施,保持現場整潔。第十三條施工現場電力線路和設施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嚴禁隨意拉接電線。
施工中確需停水、停氣、停電、停路,暫時影響施工現場周邊地區單位和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通知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第十四條建築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提出申請,經當地建築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有說明爆破器材的位置、名稱、數量、用途、與鄰居和物體的距離等有關文件和資料,到當地(市)、縣公安機關辦理爆破器材使用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並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