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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禁止違法建設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禁止違法建設,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壹)無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三)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或者界線的;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到期,繼續占用土地的;

(六)擅自改變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性質的;

(七)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性質和內容的;

(八)擅自移動建設項目位置的;

(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過期的;

(十)建設項目竣工後,擅自改變主要使用性質和內容的;

(十壹)擅自改變臨時建築使用性質和規模的;

(十二)臨時建築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十三)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中心城區和南部、東部城市副中心的違法建設。其下屬的市違法建設監察機構具體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五區(含高新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權限和範圍查處本區域內的違法建設。

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縣、郫縣、溫江縣、雙流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協助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區域與中心城區及城南、城東副中心交匯處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市建設、土地、房管、工商、公安、衛生、市政、文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權,協同做好違法建設綜合治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違法建設行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按照規定程序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統稱“壹書兩證”)。

經批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壹書兩證”確定的內容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臨時建設,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服務期的,應當在服務期滿前兩個月內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七條任何部門超越職權實施處罰或者超越審批權限批準建設的,處罰或者批準文件無效,所進行的建設按違法建設處理。第八條違反城市規劃用地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使用過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占用的土地,並依法沒收或者拆除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位置、範圍和使用性質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批準其建設申請。第九條未取得“壹書兩證”或者違反“壹書兩證”確定的內容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工程設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沒收違法建築物。 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視情節輕重和對城市規劃的影響程度。

違法建設工程有下列行為之壹,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壹)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和消防通道的;

(二)占用防護林帶、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區、公路兩側控制區、河道兩側渠道、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水源保護區、電力通道和設施保護區,占用地下管線;

(三)影響機場凈空控制和微波通信通道;

(四)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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