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歷史建築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鄉建設和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的保護。
已經申報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依法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建築,按照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3條(術語的解釋)
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政府認定並公布,具有壹定保護價值,能夠體現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四條(監督職責)
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總體規劃。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歷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文化、財政、土地、公安、工商、城管、林業和園林、旅遊、民俗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第5條(資金保護)
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加大歷史建築保護經費投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政府表彰)
對歷史建築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社會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建築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或損毀歷史建築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服務或者投資等方式參與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利用。第八條(考核制度)
歷史建築保護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市政府應當成立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房地產、建築、土地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和歷史、文化、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歷史建築的認定、調整、撤銷、規劃和保護進行評估,為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咨詢。第九條(識別標準)
建成五十年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壹)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組織有關的;
(二)反映優秀歷史文化,體現城鄉傳統風貌、時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三)建築風格、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
(4)著名建築師的傑作;
(五)工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店和工廠;
(六)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或者教育意義的。
符合前款規定但已滅失的建築物、構築物,按照原貌恢復重建或者異地搬遷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滿五十年,但具有特殊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具有特殊紀念、教育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本市公布的優秀近代建築,符合歷史建築認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第十條(批準和公布)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的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在征求當地政府(管委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後,組織制定保護方案。
其他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轄區內的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征求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報當地(市)縣政府批準後組織制定保護方案。
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其保護、修繕和使用要求。歷史建築的保護名錄和保護方案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市政府批準公布。第十壹條(規劃管理)
經批準公布的歷史建築,由市和區(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第十二條(標誌的設置)
經批準公布的歷史建築應當以市政府的名義統壹設置保護標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婺城區、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設立歷史建築保護標誌,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設立本轄區內的歷史建築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壞歷史建築保護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