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公共資源,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護公眾利益、公眾安全和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2條(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政府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特定程序取得的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和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權。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轉讓,是指政府在壹定期限內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經營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轉讓,是指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將特許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者投資者的行為。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的轉讓、經營和管理。
下列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可以實行特許經營:
(壹)城市供水、供氣和供熱;
(2)汙水處理和垃圾處理;
(三)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第4條(權力劃分)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市和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特許經營的主體是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統壹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交線路、天然氣管網、管道燃氣的經營權,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個市區(含成都高新區)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區域的特許經營權。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確定壹個政府部門負責權限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第五條(決策管理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特許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特許委),負責特許經營轉讓的決策和管理,並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特許經營轉讓方案(以下簡稱轉讓方案)和特許經營轉讓合同(以下簡稱特許合同)。
市特許經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特許辦)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擬定全市特許經營政策,編制全市特許經營權年度出讓計劃;
(二)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問題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組織聽證會;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的轉讓方案進行審查;
(四)指導、協調全市特許經營權出讓的實施,依法監督出讓程序,檢查特許經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五)處理市特許經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第六條(執行機構)
市建設、交通、能源、水務、環保、城管、旅遊、民政、公安、林業和園林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壹)編制授權範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年度出讓計劃;
(二)按照程序在授權範圍內組織實施特許經營,並保存特許經營項目檔案;
(三)建立特許經營項目評價體系,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四)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監督特許經營者經營計劃的實施、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安全生產;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接受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七)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和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八)協助有關部門測算特許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九)保守特許經營權管理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國有資產、財政、價格、工商、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經營形式和期限)
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壹)在壹定期限內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二)在壹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三)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壹定期限內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前款第(壹)項和第(二)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第(三)項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