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資產所有者將資產委托給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限於自己的知識和精力,再將委托責任委托給下級員工(如會計)。由於所有者壹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因此產生了所有者與企業內部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了解決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必須花費壹定的監督成本,而會計是最重要的形式。會計記錄企業的經濟業務,將其轉化為專業的會計信息,提供給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政府監管部門和潛在的利益相關者。這就是為什麽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的概念框架中將有用性定義為會計信息的基本特征。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利用其信息優勢,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粉飾的會計報表,嚴重誤導利益相關者的,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相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規範主要包括會計法、刑法和民法。其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不法行為人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即國家對民事不法行為人的壹種強制形式,旨在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與壹定的民事制裁相關。壹般情況下,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造成的損害在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或過失)時,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過錯責任原則”,但在壹定條件下,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也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即“無過錯責任”。當管理當局和會計人員提供粉飾的會計報表時,投資者、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應當就管理當局和會計人員基於虛假會計信息做出錯誤決策所造成的損失向管理當局和會計人員提出民事索賠,以挽回損失。這對會計報表粉飾有很大的威懾作用。
刑事責任:我國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堵住了粉飾會計報表的源頭。因為在中國目前的環境下,會計報表粉飾往往不是出自會計人員的本意,而是迫於管理當局的壓力。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會計師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會計人員作為粉飾會計報表的直接參與者,必然要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會計法》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指使、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弄虛作假等幾種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粉飾會計報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國有經濟部門沒有很大的約束力。很明顯,這只是國家財產從壹個口袋轉移到另壹個口袋,單位罰款還是由股東,也就是全體公民來承擔,這是不公平的。行政處罰直接關系到行為人的利益,因此具有極強的約束力。新《會計法》還規定,由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已經成為懸在參與粉飾會計報表的會計人員頭上的壹把達摩克利斯之劍,讓他們不得不三思而後行。
二、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
在討論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之前,首先要明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會計責任由企業管理當局承擔,包括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數據的真實、合法和完整。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審計業務中,註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分別承擔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或免除責任。我們不能把本應由管理層承擔的會計責任轉嫁給註冊會計師,哪怕社會越來越認同受害方應該向有賠償能力的壹方提起訴訟,而不問被告錯在哪裏。由於註冊會計師的職業特點,其法律責任比其他職業更為重要。比如對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發表不當的審計意見,就可能使成千上萬的投資者遭受經濟損失。
壹般來說,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由於自己的過失或舞弊行為給委托人或相關第三方造成損失。然後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從法律上講,要求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有兩個條件:壹是必須有損害已經發生的事實;第二,有證據證明損害事實與註冊會計師的過失和欺詐行為有直接關系。壹般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對其違約、過失(包括壹般過失和重大過失)、過失、欺詐和推定欺詐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註冊會計師在對管理當局提供的粉飾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由於未能保持合理謹慎或者與管理當局串通,故意欺騙會計信息使用者,發表不當審計意見,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具體的法律責任主要由《註冊會計師法》、《刑法》、《證券法》、《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
特別值得壹提的是,在西方司法實踐中,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由,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日益混淆,法院在做出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判決時,往往會考慮投資者的情緒和輿論的影響,因此私人審計行業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事實上,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只能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者能夠確定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可靠性,而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和效果的承諾。這壹點要讓投資者和相關人員知道。在現實條件下,註冊會計師也應充分認識到自己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並采取措施降低審計風險,這不僅是社會的需要,也是註冊會計師職業發展的需要。
第三,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在關於粉飾會計報表的法律責任的文章中,對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論述較少,而在新《會計法》中,只提到“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而沒有提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但現實情況是,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行政部門對企業會計報表的審核熱情很高,壹旦發現通過層層審核的報表是粉飾會計報表,就會互相指責。特別是我國候選上市公司為了獲得上市資格,往往通過各種手段粉飾會計報表。壹旦上市,就原形畢露了。很多上市公司上市第壹年就巨虧,而這些公司前三年的會計報表都是由證券管理部門層層審計的。行政部門擁有的權力與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成比例。行政部門要合理運用賦予的權力,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順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