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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誠信原則的條件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壹般如下:1。當事人作出真實陳述的義務。當事人作出真實陳述的義務簡稱為“真實義務”。真實義務通常被認為是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壹些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沒有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般規定,但對真實義務有規定;相反,有些國家雖然對誠實信用有壹般規定,但並沒有明確規定真實義務,只是理論上認為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義務。在國外法理學中,壹般認為當事人的真實義務只是主觀義務(誠信義務或真誠義務)或主觀真實義務,即只要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本意作出真實的表示,就已經履行了義務。換句話說,即使事後發現並認定當事人的陳述與案件事實不符,也不屬於違反真實義務。也不可能要求真正的義務是當事人陳述的客觀真實。另壹方面,如果定義為主觀義務,真實義務對於發現案件真相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如何界定真正義務,在國外仍有爭議。2.便利訴訟的義務。當事人有義務提起訴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之壹。這壹義務要求當事方不得拖延或延誤訴訟程序或幹擾訴訟程序,而應協助法院高效進行訴訟程序並完成審判。這種義務體現在不拖延攻防手段;不故意申請不合理撤回(濫用撤回權);不允許故意分割訴訟標的以規避相應的訴訟程序(例如通過分割訴訟標的使其適用於小額訴訟,從而獲得小額訴訟程序帶來的利益)。3.禁止以欺騙手段形成不公平的訴訟狀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得以欺騙手段形成不正當的訴訟狀態,從而獲得對規定的不當使用或不適用。比如濫用管轄權,原告通過編造虛假的事實理由進行管轄,從而取得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權。又如,在票據訴訟中,票據持有人對出票人行使權利,但為了取得其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權,故意以背書人在同壹地作為被告向其提起訴訟,以取得其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權,但在第壹次口頭辯論時又故意撤回對背書人的請求。又如,在訴訟即將開始之前,當事人低價取得幾乎沒有價值的自動債權,然後在訴訟中主張抵銷。此外,外國當事人為了逃避訴訟擔保義務而讓所在國當事人代為起訴,也是違反誠信原則的。4.禁止翻供。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也稱為禁止反言原則。這壹原則起源於英美法中的禁止反悔原則。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將其擴展或概括為禁止矛盾行為。該原則的具體適用要求包括三個方面:壹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實施了與此前訴訟行為(訴訟內或訴訟外)相抵觸的行為;二是在對方信任的前提下,自己做出了違背承諾的行為;第三,對信任其第壹行為的對方造成了不利。比如作出錄取後,無正當理由撤回錄取。禁止反言原則在實踐中也得到了日本最高法院的承認。但在理論上,如何適用禁止反言原則還存在許多問題。例如,在同壹訴訟中,由於遵守了口頭辯論壹體化原則,即使當事人的行為相互矛盾,可能對法官自由心證的形成產生影響,也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此外,就訴訟性質而言,當事人可以自由撤回生效的訴訟(即實施該行為不會直接產生程序上的法律效力,而只是要求法院實施相應的判決行為,如當事人在訴訟中主張和舉證的行為就是典型的生效訴訟行為),原則上當事人可以自由撤回,不受禁止反悔原則的約束。5.訴訟中的權力濫用。訴訟制度雖然賦予當事人壹些權力,但如果不善意行使這種權力,就無法認可行使這種權力的好處。訴訟中濫用職權,如無正當理由多次要求主審法官回避;濫用申請日期指定的權利等。這些權力的濫用可以通過是否有正當理由來判斷,但要把握上訴權的濫用並不容易。由於訴權是憲法保障的壹項基本訴訟權利,在國外民事訴訟實踐中,以誠實信用原則處理訴權的濫用是相當謹慎的。在承認誠信原則的國家,誠信與規制訴權或濫用訴權的關系在理論上仍有爭議。實質是誠實信用原則是否包含對訴訟中濫用權力或權利的規定。6.喪失訴訟權。由於行為人長期不行使訴訟中的特定權力,對方有壹種預期,即行為人很可能不會行使該權力。壹旦到了這個階段,如果行為人還能行使權力,就會傷害對方的期待。因此,為了維持這種預期,在這種情況下權力的行使是非法的,這就是所謂的失權原則。權利喪失原則可以適用於在規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救濟的方法,壹般認為沒有問題。然而,上訴權的失效或喪失以及上訴權的濫用都需要謹慎對待。訴訟失權與因濫用訴訟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由於消極不作為,後者是由於積極作為。前者具有失去權力的效力,後者具有無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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