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領導小組關於進壹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貧困群眾保護工作的通知1。確保疫情防控期間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堅持所有保險,確保到位。各地要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對經濟困難人員的補助和地方各級政府安排的資金,及時足額發放低保、特困供養資金、孤兒基本生活費、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切實保障困難人員基本生活。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可適當增加困難群眾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對因疫情無法外出務工、經營或就業,收入下降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外出務工和復工的低收入居民,在計算家庭收入時適當扣除務工成本。
及時足額發放臨時價格補貼。密切註意價格變化。價格上漲達到規定條件時,及時啟動實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價格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按時足額向低收入居民、特困人員等困難群眾發放臨時價格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做好扶貧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要及時納入低保、特困供養和臨時救助範圍。對其他受疫情影響人員和返貧貧困人口,要及時落實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確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加大對新冠肺炎患者和受影響家庭的救助力度。對確診病例中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可按規定及時給予臨時救助,並根據具體情況增加救助。對因家庭成員隔離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由當地街道(鎮)或縣級民政部門給予臨時救助。對生活困難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規定及時納入低保、特困供養或臨時救助範圍;對死者家屬,增加臨時救助。
各地要通過臨時救助的方式,對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響、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的困難群眾進行救助。湖北省和武漢市以及其他疫情嚴重的地區,可委托社區(村)實施“急救”,根據緊急情況提供物質幫助或服務,發現困難立即給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