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理時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壹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後果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但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973條合夥人的連帶責任和追償權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三)保證的連帶責任《民法》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的免除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四條壹般被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首先,債務人有配偶的,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向其配偶主張債權。“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借款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無論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有責任償還,除非其配偶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其夫妻財產獨立或者這部分借款財產不用於家庭生活。其次,在抵押、質押或保證的情況下,對於沒有可執行財產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追究保證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在重大困難情況下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已移居國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等。因此,當債務人下落不明時,即使原擔保合同約定了壹般擔保,債權人仍然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所以,在實際債務人缺失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收集證據,追加其他負責還款的人。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同時或先後向壹個、幾個或全部債務人請求全部或部分清償的壹種債務形式。比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壹個、幾個或者全部合夥人同時或者先後清償合夥債務的壹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可以要求連帶債務人同時或者先後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超過其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各連帶債務人就有義務清償未清償的債務,無論其是否應債權人的要求清償了債務。所以連帶責任不是承擔50%的債務,而是清償部分或者全部債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