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股東分紅的四種免稅情形及六個法律問題

股東分紅的四種免稅情形及六個法律問題

股東分紅的四種免稅情形及六個法律問題

簡介股東分為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不同的股東對股息有不同的納稅義務。股東分紅免稅有四種情況。同時分紅時如何確認收入?分紅比例如何確定?分紅是強制性的嗎?.....,請看下面:1。

案例壹:企業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入免稅。

法律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2案例二:外籍股東股息免稅。

外國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號):二。對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案例三:獲得新三板公司分紅和免稅。

持股1年以上的上市公司(新三板)股東,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關於繼續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第78號規定:1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滿1個月(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收入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

本公告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份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未上市公眾公司;持有期是指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轉讓交割前壹日止的持有時間。

42案例四: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是免稅的。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壹年以上,免分紅。法律依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01號)規定:1 .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並持有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問題壹:股東分紅比例如何確定?

問:股東應該在年底分紅。必須按照出資比例分紅嗎?回答:不壹定。全體股東在簽署股東協議時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提醒:全體股東通過1且全體股東壹致同意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是合法有效的。2.註意是全體股東壹致同意,而不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二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特別提醒:按實繳比例1分紅。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而不是認繳。2.在沒有任何實繳出資的情況下,如果要按照認繳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需要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問題2:公司虧損可以分配給股東嗎?

問:公司的虧損可以分配給股東嗎?答:如果公司虧損,就不能向股東分紅。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問題三:公司盈利不分紅合法嗎?

問:公司盈利不分紅合法嗎?答:如果有限公司盈利,可以不向股東分紅。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但《上市公司法》有強制分紅規定。另外:稅法沒有強制規定股息必須支付。提醒:除強制分紅外,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公司提供收購方案後以合理價格支付給股東,股東退股。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四:代持股份現象中的納稅人是誰?

問:持股協議中的納稅人是誰?答:在代理持股協議中,股東分為顯要股東和隱名股東。分紅時,大股東納稅。

提醒:在法律上,代理持股協議受到保護,但在稅法上,沒有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概念,稅法上的股東是公司在工商登記時顯示的股東名單。稅務機關無法獲取代股東持股信息時,在工商登記時按照名義股東納稅,但個人所得稅按照誰受益誰納稅的原則繳納。如果名義股東被確認為僅代表其領取股息,則隱名股東有納稅義務。

92問題5:股東分紅收入何時確認?

問:2021,1年2月,根據股東會決議,甲公司應分得利潤紅利10萬元,於2022年6月發放。投資收益何時在企業所得稅中確認?納稅義務何時發生?答:企業所得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股東會或被投資企業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即2021年65438+2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四。關於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的收入確認問題,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102問題6:自然人股東分紅何時確認?

問:根據2021 65438年2月股東會決議,自然人股東董嘉應分得利潤紅利10萬元,已於2022年6月發放。請問這筆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是什麽時候?答: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每次股息發放之日,即2022年6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期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分期扣繳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1997〕656號)也已明確,扣繳義務人將應由納稅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通過扣繳義務人的經常賬戶分配給個人,所得所有者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分配給個人。

  • 上一篇:承擔連帶責任的幾種情形
  • 下一篇:婚姻中應該講道理嗎?心理咨詢師深度解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