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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條款

該合同是壹種承諾的、有償的、雙重服務的、非強制性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以完成壹定的工作和交付工作成果為基礎的。在合同中,承包方必須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壹定的工作,但定作方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結果,這不同於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根據合同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它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其他經濟的。

2.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合同是為滿足定作方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所以定作方對作品的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的要求,使合同標的物具有特定性,與市場上的貨物不同,以滿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

3.承包商的工作是獨立的。承包商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動力等完成任務。,不受定作方的指揮和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和期限的責任,並對交付工作成果前因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的風險而造成的損失負責。因此,承包商具有完成工作的獨立性,當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擔意外風險的責任也可以相應減少。

4.這份合同帶有壹定的個人性質。壹般來說,承包商必須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動力等來完成工作。並為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包人不得擅自將承包的工作委托給第三人,並對完成工作過程中出現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經定作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但應當註意,工程成果的承包人仍是責任人。

合同有多種具體形式。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因此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本合同為約定合同、有償合同和雙務合同。

6.合同強調履約的配合。

7.合同雙方都是獨立的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七百七十壹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包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承包人將其承包的輔助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包人應當及時檢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充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包方不得擅自更換定作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逾期答復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改變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定作人需要協助承攬工作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約定的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承攬人應當接受定作人在工作期間必要的監督檢查。定作方不得因監督檢查而妨礙承包方的正常工作。

工作完成後,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方應當接受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壹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返工、減少報酬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方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拒絕交付的權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資料和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保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可以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隨時解除合同,並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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