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糾紛有七個次級訴因。分別是:處理合同糾紛、制作合同糾紛、修理合同糾紛、復印合同糾紛、檢測合同糾紛、檢驗合同糾紛、鐵路機車車輛施工合同糾紛;
2.合同的重要特征。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通常屬於非標產品;其目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從屬義務;承包人不得隨意將其工作轉讓給他人完成;
3.合同可以解除的不同情形。定作方可以在承包方完成工作前隨時終止合同,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定作人可以不經定作人同意解除合同;定作人不履行合作義務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4.損害的不同情況。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合同的強制性。以微信訂單或采購訂單形式達成的事實合同關系,不壹定是書面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6、承包人的留置權。定作方未向承包方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包方對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承包商的留置權優先於在留置權上同時設定的抵押或質押。沒有約定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權人六十日以上的期限,但鮮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7、合同的有關規定可以適用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8、確定農作物品質鑒定的相關要點。只有在無法根據合同判斷安裝、調試、驗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才會開工。是否啟動鑒定,由法官根據案件事實決定。鑒定申請應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如何主張勞動報酬;
1.雙方協商。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後,由單位或職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後,由單位與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金額和範圍。單位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不需要走其他程序;
2.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3.民事訴訟。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實現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是保證勞動者當家作主的前提,也是充分調動和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他們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主力軍的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9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由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810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和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811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內,將旅客和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
第812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和貨物運輸到約定的地點。
第813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通常的路線運輸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