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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和規則。

第壹條為加強電力設施承(修)驗許可管理,維護電力設施承(修)驗市場秩序,規範電力設施承(修)驗許可行為,根據《供用電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電力設施承包(修、試)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電力設施安裝(修、試)許可的受理、審查、發放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維修、調試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電力設施安裝(維修、調試)業務許可證。未取得承(修)修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承(修)修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接安裝、維修和測試,是指輸變電、供電和受電設施的安裝、維修和測試。

第五條取得承(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第六條電力設施承(修)驗許可分為承(修)驗、承(修)驗三類。

取得電力設施承包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

取得電力設施維修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維修業務。

取得電力設施檢測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檢測業務。

第七條電力設施承(修)驗許可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壹級承(修)驗電力設施許可證者,可從事各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試驗。

取得電力設施二級安裝(檢修、試驗)許可證的人員,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檢修或試驗工作。

取得電力設施三級安裝(檢修、試驗)許可證的人員,可以從事110KV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檢修或試驗工作。

取得四級電力設施安裝(檢修、試驗)許可證的人員,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力設施的安裝、檢修或試驗工作。

取得五級承(修)驗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人員,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試驗工作。第八條申請承(修)修電力設施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擔電力設施安裝、維修、調試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調試)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變更經營範圍。

第九條申請承(修)修電力設施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許可的種類和等級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許可的種類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營業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具有與所申請許可的種類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有與申請許可的種類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電力設施安裝(修、試)壹至三級許可的,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具有與所申請許可的種類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許可,應當符合本辦法附件《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許可等級標準》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申請承(修)修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a)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機器清單及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專業技術資格;

(6)電工登記表。

申請壹類至三類電力設施許可證,還需要提供業績報告和在規定期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壹條合並後,新成立的單位應當重新向許可機關申請承接(修、試)電力設施的許可。合並後新設立單位的許可等級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同類許可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成立的單位申請承(修、試)裝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合並的證明材料;

(2)合並前各單位電力設施承(修、試)業許可證。

第十二條分立後新成立的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申請新的承(修)修電力設施許可證。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許可機構確定最多65,438+0個單位在分割後部分或全部繼續履行類似業務。

分立後,新設立單位的許可等級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該單位的同類許可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壹至三級電力設施承(修、試)業許可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單獨的證明材料;

(2)業績證明;

(三)原單位電力設施(修理、試驗)許可證。第十三條許可機關受理申請時,應當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許可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1次;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審查,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壹)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和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通知書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許可機關在審查中認為有必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實。

第十七條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65,438+0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八條電力設施承(修、試)業許可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許可類別和許可級別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被許可人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第十九條申請變更許可事項,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1年內不受理增加許可類別或者提升許可等級的申請:

(壹)所申報的業績不真實的;

(二)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超出許可範圍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檢測業務的;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第二十壹條申請變更許可事項,除提供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二)至第(六)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許可事項變更申請表;

(2)許可證原件。

第二十二條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相關程序變更許可項目。

許可事項變更後,被許可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變更後,《電力設施安裝(檢修、試驗)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三條被許可人的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被許可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項,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二)許可證原件;

(三)變更後的法人許可證;

(四)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章程。

變更住所與原住所屬於不同許可機關的,應當向變更住所的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項。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通知申請人。變更後,《電力設施安裝(檢修、試驗)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四條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許可證有效期為6年。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相關程序,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繼續並辦理相應手續。第二十五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許可機關實施電力設施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承包、維修和測試電力設施的業務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為轄區內從事電力設施承包、維修、測試業務的被許可人建立管理檔案,實施後續管理,履行監管責任。

第二十七條許可機關應當督促被許可人建立相應的自查制度,並將自查結果報送許可機關。

第二十八條許可機關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或者查閱被許可人提供的反映其承包(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的相關資料,對被許可人進行檢查。特許經營者應當配合許可機關的檢查工作。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中,應當責令被許可人立即改正在承接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測試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作出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據其實際情況重新審批許可。

第三十條許可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承包(修、試)電力設施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三十壹條被許可人的資產、專業人員和設備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許可等級標準的,應當自發生重大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許可機關報告。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其實際情況重新審批。

第三十二條被許可人在承包(修、試)電力設施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非法從事承(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的,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電力設施承(修、試)業許可證註銷手續:

(壹)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延續或者不予延續的;

(二)被許可人因解散、破產、倒閉、關閉等原因依法終止。;

(三)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被許可人不具備從事許可事項能力的;

(五)依照本辦法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被許可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第三十六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予受理其許可申請。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變更許可事項的,許可機關應當取消許可事項變更,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第三十七條被許可人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由許可機關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依法取得許可,非法從事電力設施承包、檢修、試驗業務的,由許可機關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並處6.5438億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被許可人超越許可範圍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維修、調試業務的,由許可機關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被許可人在承接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檢測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許可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許可等級。

第四十壹條被許可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的,由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被許可人未按照規定向許可機關提供反映其活動的材料,或者向許可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四條承(修)修電力設施許可證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統壹印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6日起施行。

附件:

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壹章電力設施承包(修、試)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壹條電力設施承包(修、試)許可等級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二條取得電力設施承(修、試)業壹級許可的,可以承擔各電壓等級輸變電、供電、受電設施的安裝。

壹級承包(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於4800萬元人民幣;

(3)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中的2項以上,且工程質量合格:

65438+330千伏輸電線路300公裏或220千伏輸電線路500公裏;

2.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兩座變電站或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五座變電站;

3.220千伏以上或100米以上桿塔海拔80公裏的跨越工程有1個。

(四)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三年內,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超過6543.8億元;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電力設施安裝管理經驗,並具有電力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六)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16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60人;

(七)具有不少於15電力專業註冊建造師或電力專業項目經理資格;

(8)具有進網操作證的註冊電工不少於6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30人;

(九)具有建築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5人,安裝工長不少於20人,專職質量檢查員不少於3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3人;

(十)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安全工程師,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3人;

(十壹)具有與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取得二類電力設施承(修、試)業許可證的人員,可以承擔220千伏以下輸、供、受電設施的安裝工程。

二級承包(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於2400萬元人民幣;

(3)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中的2項以上,且工程質量合格:

1以上輸電線路400公裏。220千伏或110千伏以上輸電線路500公裏;

2.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四座變電站或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六座變電站;

3.22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40公裏或11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80公裏。

(四)3年內,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在6000萬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電力設施安裝管理經驗,並具有電力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六)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12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7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七)具有不少於10的電力專業註冊建造師或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電力專業項目經理;

(8)具有進網操作證的註冊電工不少於5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25人;

(9)具有建築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4人,安裝工長不少於15,專職質量檢查員不少於2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2人;

(十)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不少於2名專職安全監督員;

(十壹)具有與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條取得三類電力設施承(修、試)業許可證的人員,可以承擔110千伏以下輸、供、受電設施的安裝。

三級承包(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凈資產在654.38+02萬元以上;

(3)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110千伏以上輸電線路200公裏或10千伏以上輸電線路400公裏;

2.110KV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10KV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4座;

(四)3年內,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六)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七)具有電力專業二級以上資質的註冊建造師或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8)具有進網操作證的註冊電工不少於4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20人;

(9)有不少於3名預算員,不少於10名安裝工長,不少於1名專職質檢員,不少於1名持有建築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施工合同管理人員;

(十)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十壹)具有與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條取得四級承包(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人員,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變電、供電、受電設施安裝工程。

四級承包(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6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電力設施安裝管理經驗,並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四)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電力專業二級以上資質的註冊建造師或項目經理不少於二人;

(6)具有進網操作證的註冊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7)建築企事業單位具有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學歷。

技術資格;兼職安全監督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所承擔的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取得電力設施五級承包(修、試)許可證的人員,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供、受電設施安裝工程。

五級承包(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24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三年以上電力設施安裝管理經驗,並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四)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5)具有二級及以上資質的電力專業註冊建造師或電力專業項目經理至少65,438+0人;

(6)具有進網操作證的註冊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7)建築企事業單位具有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至少配備1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且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九)具有與所承擔的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電力設施承包(修、試)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七條。電力設施承(修)驗許可等級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八條取得電力設施承(修、試)業壹級許可的,可以承擔各電壓等級輸、供、受電設施的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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