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修訂)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中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積極推進環境衛生用工制度改革,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第七條國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第八條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九條城市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其他有條件的城市,可以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城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或者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壹條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設置在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的城市,並應定期維護、裝飾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的完好和整潔。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選擇景觀、半透明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邊界。

行道樹、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清潔和美觀。管理單位、個人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清除養殖、改建或者其他作業遺留的渣土、枝葉。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和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和遺撒。第十六條城市建築工地的材料、機具應堆放整齊,渣土應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設置護欄或布罩;停工場地應及時布置,必要時進行覆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和設施上張貼宣傳品等。,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第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民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區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廁的清掃和管理;相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廁的保潔和管理。公廁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廁。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排入貯(化)糞池或城市汙水系統。

  • 上一篇:追尋歷史足跡,觸摸那段紅色記憶
  • 下一篇:電腦音箱硬件問題,退貨,賣家要折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