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故處理後
1.下車時照顧好傷者,不要移動或觸碰傷者;
2.現場拍照。同壹張照片應包含傷者位置、車輛位置、車道分隔標誌等信息;
3.如果傷者不能移動,盡量保持車輛原樣,然後撥打電話110或122。警察來之前沒必要和對方討論事故責任;
4、警察來到現場,處理現場事故後,根據情況調查現場等。,確定事故責任,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5.雙方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辦理賠償事宜。
二、交通事故賠償的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審查現場勘查記錄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進行檢查時,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救治結束或者確定損害結果後,事故當事人同意調解賠償的,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的,填寫《調解終止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會在事故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的義務人在判決或者調解書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義務人強制執行賠償義務。
三、交通意外保險理賠流程
1,報案。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第壹時間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保護現場,搶救傷員,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2.進行調查並確定損害程度。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勘查,保險公司應前往事故現場對車輛進行檢查和拍照,確定損失。對未逃逸、不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給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5日內進行檢驗鑒定,然後給予認定書;
3.處理索賠。申請人攜帶行駛證、保險合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證件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應在48小時內對車輛的受損情況進行評估,在保險公司完成評估之前,被保險人不得修理車輛。確定定損後,保險公司應出具車輛定損單,明確更換零件、修理車輛的費用和工時;
4.確認索賠。被保險人對車輛定損單無異議的,可以簽字生效,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將相關憑證交給保險公司;
5.保險賠付。達成協議後,保險公司應在承諾期限內支付保險賠償金。
第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五、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所需材料
1,傷者身份證、戶口本;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門診病歷;
4.醫院病歷;
5、醫療發票、後續醫療證明、輔助器具發票;
6.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單或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資收入扣除證明;
7、關於需要護理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據;
8、交通和住宿賬單;
9、關於營養診斷的必要性;
10,司法鑒定書及鑒定費發票;
11,未成年子女或老年父母的戶口簿,酌情提供家庭兄弟姐妹的戶籍證明;
12,酌情提供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