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經NPC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第3次會議通過,並於2065年6月29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2065年6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頒布,是我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科學化、法制化的生動體現。從壹審的65條,到三審的101條,與之前的安監條例相比,這部法律在審核過程中細化了很多條款,在處理實際情況時更有針對性,亮點頻出。以下是我收集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十大亮點,供大家參考。
壹是建立了新的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法確立的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可以稱為?三壹殺手。即企業是主體,政府是監管,社會是被監管。原監察條例側重於行政監察和政府管理,而特種設備安全法不再單純強調政府監管,而是使其成為壹部社會保障法。特種設備的安全是全社會的事。這部法律建立了壹個良好的制度。三壹殺手。與《安全監察條例》相比,上升了壹個層次,使之成為全社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
二、《特種設備安全法》突出了兩個原則。
法律規定了特種設備的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分類監管是指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性能特點和危險程度,采用不同的模式、手段和方法對其進行監管。根據性能和特點,特種設備可分為兩類:承壓類,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這些設備在高壓下工作,易燃易爆;機械,包括客運索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等。,這些設備主要依靠電機和電纜機械。根據作業特點,特種設備具有高壓、高溫、高速、高空四高,容易造成易燃易爆或高速碰撞墜落的危險。要根據不同特點進行分類監控,加強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管理,設置必要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設置相應的安全機構,培養專業人員。分類監管體現了科學監管的原則,也是針對特種設備數量激增,監管力量有限而設置的。
《特種設備安全法》確立了重點監管原則,即重點監管人員密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如車站、商場、學校等。,並進行必要的檢查、檢驗和測試,以確保安全。
三、堅持全過程安全監管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側重於生產、制造和使用,對銷售沒有特別規定。《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範了特種設備的銷售,包括租賃,加大了對經營、銷售、租賃的監管,體現了閉環管理。法律明確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未經許可檢驗的特種設備,否則違法;同時規定,經營特種設備的銷售者必須對其銷售的設備進行進貨查驗,並做好銷售記錄,從銷售環節加強監管。出租人在租賃設備時,應當對設備的安全性能乃至維護保養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責任主體的除外。
四、明確各方主體責任
法律明確了各方的責任。壹是突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凡涉及特種設備的責任,法律都有明確規定,包括制造企業、銷售企業、用戶。二是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部門主要是質檢總局,其他部門也有相應的職責。三是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管理。作為地方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的責任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第四,詳細規定了每個環節的責任,包括檢查、人員培訓、安全制度的制定等。
五、安全工作與節能工作相結合
在我國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種設備消耗了大量的能源。不能為了安全犧牲節能,也不能為了節能犧牲安全。因此,法律確立了安全監管與節能相結合的原則,這是安全監管的壹個特點,既保證安全又註重生態環保,是壹個很好的制度設計。
六、建立了特種設備的可追溯體系。
追溯系統是指特種設備從設計、制造、安裝到報廢的每壹個環節都要有記錄,設備要有標誌,各種參數數據和文件要隨設備壹起出廠保存,也可稱為設備標識系統。壹旦發生故障或事故,可以追溯到源頭。
七、建立了特種設備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於2004年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等部門在中國首次發布。特種設備召回制度應該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壹種後市場管理方式。明確責任主體,及時回憶。符合特種設備召回條件的,企業將主動召回;如果企業不主動召回,政府部門有權強制召回。我國在這方面積累了壹些經驗。目前約有10部法律法規出臺了召回制度,特種設備安全法也為特種設備召回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
八、建立了特種設備報廢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特種設備的報廢。這壹立法強調,符合報廢條件的應當立即報廢,相關單位應當在報廢後對其性能進行拆解,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被人使用。還規定國家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能銷售。
九、在事故責任賠償中體現民事優先原則。
民事優先原則是指事故發生後,當責任單位的財產同時支付違約金和民事賠償時,或者發生其他債務時,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優先向人民群眾和消費者支付。這壹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是建設平安中國、保護老百姓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發展方針。
十、進壹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安全質量問題頻發,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這項法律加重了處罰。違法行為最高處罰200萬,同時對發生嚴重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的個人處罰也有了明確規定:個人上壹年收入的30%予以處罰?60%。除行政罰款外,情節嚴重的將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這部法律的十大亮點,分別從企業、政府、社會和個人的角度,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說明,深刻體現了我國以人為本、利國利民的法律精髓。(作者是山西省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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