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申請”支持政策
《外商投資法》第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了平等適用的內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減免稅、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平等適用不應被理解為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完全相同。比如對於外籍員工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如果監管部門在審查身份證明時要求領事認證,就不應該是歧視性措施。目前部分地區試行“承諾制”,如湖北自貿試驗區的“企業承諾制+容忍度審查制”,對全國投資政策措施便利化具有示範效應。
換句話說,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合資、合作形式,中方投資者是國有還是民營資本,中方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和實際控制程度是否會對各項支持政策的適用產生影響?
此外,《外商投資法》第13條規定了在中國經濟特區試行的外商投資政策措施,其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優惠措施。第十四條還規定,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特定行業、領域和地區,可以依法享受優惠待遇。是否會刺激新的外商優惠政策和措施的競爭,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外商投資特別優惠規定是否同樣適用於第九條規定的企業發展?或者,對外資的優惠措施是否可以反向“平等適用”於純內資企業?第9條與第13條和第14條之間的關系值得研究。第13條和第14條是否被視為第9條的例外?而如果第13、14條是第9條的例外,當國內經濟特區和特定行業、領域、地區也制定了內資企業投資優惠措施,並且這些優惠措施在某些方面優於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措施時,是否也是第9條的例外?條款之間的關系需要澄清。
政府采購中的“平等待遇”
《外商投資法》第十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在政府采購中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外商投資企業是中國企業,其在中國境內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在政府采購中應當壹視同仁。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進壹步細化了第十六條,明確了平等待遇的具體方面,包括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並規定供應商不受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或者服務品牌等不合理條件的限制。《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進壹步規定,政府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區別對待或者歧視外商投資企業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造成影響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於政府采購的平等待遇,規則是比較健全的。
“平等參與”標準的制定
平等待遇還體現在標準的制定上。《外商投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加強標準制定的信息披露和社會監督。”《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進壹步明確了平等參與標準制定的範圍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並賦予外商投資企業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建議的權利。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進壹步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制定或者實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的相關政策,非法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或者對外商投資企業專門適用高於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追究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2019年10月22日,我國頒布了專門的行政法規《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壹步優化營商環境,重點是“建立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營商環境基本制度規範”,可參照上述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