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6月底,我國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28萬余家,協議外資4623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1716億美元,企業總數約13萬戶,從業人員17萬余人。可以說,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設立的統計工作做得比較早,比較系統,但我們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統計工作非常薄弱,需要加強。比如國家工商總局開始對1993的外商投資註銷或撤銷情況進行統計。據統計,1993,全國各省市工商部門辦理註銷。
清算方法介紹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於1996年6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1996年7月9日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本辦法第五章第51條。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第壹章是總則。本章規定了清算的目的、適用範圍、普通清算與特別清算的區分以及清算的原則。關於適用範圍,《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適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清算。但企業因資產和債務被宣告破產的,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國家有關破產清算的規定,執行法院的破產程序。破產包括兩種情況:壹是企業未清算,企業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第二,企業已經開始清算。清算委員會發現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見第二十七條)。《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進行壹般清算和特別清算的情形。
(2)第二章是全面清算。本章是《辦法》中最長也是最重要的壹章。
本章對清算期間、清算組織、清算通知和公告、債權債務和清算、清算財產的估價和處置、清算結束等作了詳細而系統的規定。根據《辦法》的規定,全面清算的起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審批機關批準解散企業之日,或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定終止企業合同之日。審批機關批準解散壹般指企業提前終止、經申請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和經申請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普通清算期為自上述任何壹項清算發生之日起至清算委員會向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超過180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90日。《辦法》第二章第二節對清算委員會的成立時間、組成和任命、委員會的權力和義務、委員會成員的更換等作了專門規定。企業進行壹般清算時,清算委員會的組成和清算活動主要由企業董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組織和監督。如果委員會成員可以從董事會中選聘外籍專業人員(第九條),委員會主任由董事會任命(第九條),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清算方案由董事會確認(第12條)。但《辦法》也賦予了審批機關隨時監督檢查的權利。比如16條規定,清算期間,審批機關可以派人參加清算會議,監督企業清算。
第三節清算通知和公告。本方案的目的是根據海關、稅務、外匯、工商等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監督企業清算。該節明確規定了通知和公告的時間、公告的媒介、公告的內容以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此外,還規定了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以及其債權的處理方式。
根據第四節關於債權、債務和清算的規定,清算委員會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核實,並將核實結果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清算委員會批準的債權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復審。如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仲裁協議的,提交仲裁。
此外,該節還規定了清算費用的優先支付、債務清償順序、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優先支付、企業在清算前非法轉移財產以及剩余財產的分配。這些規定非常重要,是企業在清算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原則。如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開始前設立的以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又如第二十六條:“企業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全部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投資者的實際投資比例進行分配,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企業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再如第28條,規定企業在清算開始前180日內進行的五種行為為無效行為,即1,無償轉讓企業財產;2.非正常降價銷售企業財產;3.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5.放棄本企業的債權。本條例的目的是保護企業財產,避免企業財產(包括國有資產)流失或被他人挪用。
第五、六節是關於清算財產的評估、定價、處理辦法和清算結束的規定。清算財產的評估和定價首先要按照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進行。合同、章程沒有規定的,由中外投資者協商決定,並報審批機構批準。協商不成的,由清算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並報審批機構批準。此外,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解除企業合同,並規定財產評估作價方法的,按判決或裁決的規定辦理。清算結束時,清算委員會應編制清算報告,經企業董事會確認後,報審批機構備案。清算委員會應向稅務、海關、工商等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在報紙上公告企業終止。
(3)第三章是特別清算。特別清算是指在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按普通清算規定清算有障礙時,由企業董事會、投資者或債權人申請,審批機關批準的清算。有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應當按照特別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特別清算與普通清算的主要區別在於,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己進行的,清算是在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的,而特別清算是由審批機關組織的。清算委員會由審批機構或其委托的部門組織成立,主任由審批機構任命,在審批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清算。
此外,在特別清算期間,委員會主席行使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行使企業董事會的職權。清算委員會編制的清算方案和生產清算報告須經審批機構確認。清算委員會可以召開董事會或債權人會議,討論有關清算的具體事宜。根據第43條的規定,第二章關於全面清算的規定適用於第三章未規定的任何事項。因此,壹般清算中關於清算期限和延期、清算委員會的職權、清算通知和公告、債權債務處理、清算財產評估和定價的規定,適用於特別清算。
(4)第四章是法律責任。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投資者或清算委員會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罰款、賠償責任、吊銷營業執照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第五章只有壹個補充規定,即《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辦法》的主要內容。
有待討論和研究的幾個問題
(壹)審批機關在企業清算過程中應如何發揮監督管理作用,發揮什麽樣的監督管理職能,如何與有關部門協調加強這壹管理職能。可以說,目前大部分審批機關在這方面的作用很弱,有些地方還是空白,或者說嚴重失控。比如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不進行清算怎麽辦;又如,如何處理為了偷稅、逃廢債務或不納稅而提前終止或到期的企業。這些問題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二)清算委員會的地位。根據《辦法》的規定,清算委員會是壹個臨時組織。在壹般清算中,接受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在特殊清算中,行使企業董事會的職責,並負責向審批機關報告。它不是壹個裁決機構,也不是壹級政府審批機關。在清算過程中,投資者或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發生糾紛時,只能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提交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比如關閉的CD廠,外方認為合資廠已經完全由中方管理,企業因為生產盜版侵權產品而被撤銷,責任應完全由中方承擔。清算時,外方應賠償損失。像這樣的糾紛是由法院或者仲裁庭來裁決的,清算委員會無權決定中方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賠償多少才算合理。
(3)《清算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什麽是新的商業活動?企業的哪些活動應該是新的?比如壹個合資化工廠,如果要求企業關閉設備,停產清算,企業的設備就可能報廢。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要求企業停產?如果不停產,清算財產應該如何計算?未完成的買賣合同是否應該允許繼續履行?企業設備大修是新的經營活動嗎?這些都是值得認真討論和研究的。
(4)其他問題。在清算的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需要與相關部門協調,有些則需要我們認真研究,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企業提前終止,過去減免的稅該不該還?有些企業無力或不願繳納進口設備和汽車免稅款,不進行清算,怎麽辦?
如果壹方或多方未足額繳納註冊資本,剩余財產是否應按各方實際出資比例而非合同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果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是否應該要求未清償出資的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審批機關批準開始清算的日期與法院或仲裁的日期不壹致怎麽辦?
外商投資企業普通清算與特別清算的異同
-
普通清算|特別清算
| - | - |
清算期滿-未經審批機關批準|普通清算
|開始| -現在進入壁壘|
提前解散日| |-審批機關批準的特別清算日| |
|(見||審批機關|批準
第5條|批準|
|) |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決-未經審批機關批準|-|
||||被勒令關閉|
|||(參見第35條|
| | |)-不需要|
||||審批機關批準|
||||準|準
| - | - | - |
|清算|自清算之日起至提交清算報告之日180天|或批準之日|
|期限|||自關閉之日起|
|(參見||提交清算文件|
| 6號報告||| 180 |
| | |天|
| | - | - |
|||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90天|與之前相同(參見|
||||第43條|
| - | - | - |
|清算|成立: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成立(見|同上(見|)
|成員|第8條)|第43條|
|會議| - |。
|||主辦單位: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見|企業審批機|
|||第八條)||海關或其委托|
|||部門(參見|
||||第36條)|
| | - | - |
||組成:至少3人。由董事會成員或企業在國內外聘請
|||專業構成。(見第九條)|投資者和投資者|
||||相關部門代表|
||||和相關人員|
|||成員構成(參見|
||||第36條)|
| | - | - |
|||委員會主席:65,438+0,由董事會任命(見| 65,438+0,由|任命
||| 9) |審批機關或|
||||委托部門|
||||指定(參見|
||||第37條)|
| | - | - |
|||職責:八項職責(見文章11) |與之前相同並行使|
||||董事會的位置|
|||對。清算委員會|
||||委員會主任|
||||使企業合法|
||||代表的位置|
|||對,要審批|
|||| |辦公室記者|
|||(參見第三條|
|||| 7) |
| | - | - |
|||義務:依法履行清算義務(見14條)|同前|
| | - | - |
|||換會員:清算期間,1,有違法行為;2 |與之前相同(參見|
|||,債權人要求更換;3、死亡或傷殘| 43) |
|||力(見文章10) ||
| - | - | - |
|清算| 1,自清算之日起7日內,通知審批機關|同上(見|
|通知|主管部門、海關、外匯、工商、稅務、開業| 43) |
|||家庭銀行和國有資產部門(見16) ||
||| 2、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
|||通知已知債權人(見17條)||
| - | - | - |
|清算|在清算委員會成立後的60天內,至少以同樣方式進行兩次(見文|
|公告|全國性報紙、地方省市報紙| 43) |
|||報告(見文章17) ||
| - | - | - |
|申報|債權人在接到通知後30天內向企業申報債權|同前(見|
|債權|未通知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90 | 43)|
|||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見17) ||
| - | - | - |
|公告|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時間|與之前相同(見|
|內容|開始日期|(見文章17) | 43)
| - | - | - |
債權人|無|清算委員會|
|人民會議|可召集|主任會議
|||||會議還是債務|
||||權利會議,|
|||||債權人會議|
||||主席由|批準
||||權威或委員會|
|||部門名稱|
|||(參見第38條|
|||,第39條)|
||||會上鍛煉|
||||權威(見文章|
|||| 41) |
| - | - | - |
|批準|清算委員會應登記和批準債權申報,但不得召集債務|人
債權後,將審批結果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異議的,債權人會議
|||,在收到審查通知後15日內,如需清算委員會|,同樣適用|
||將被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前收到
|||復審通知書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中間||
|||仲裁協議應提交仲裁。(參見文章21) ||
| - | - | - |
|財產|企業財產的清算、評估和定價應遵循的原則(見前同|
|評估|第29條)||
||||||
| - | - | - |
清算須經企業董事會確認,並報審批機構備案。(見|待批準機器|
|方案|文章12) |海關確認(文章|
||| 42) |
| - | - | - |
|財產|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並報告內容。(參見|無規定|)
||第22條)| |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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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和支付內容。(見|同上
|費用| 23) ||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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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對抵押物享有與以前相同的|
優先受償權。(見第24條)。平穩結算||
|||前言(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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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見第7號|
| | | | | |
||||||
| - | - | - |
|申請清算時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清算委員會應向|同上|報告
破產|法院申請破產。(見第27條)||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委員會不得||
|||為分銷而生產。(參見文章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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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在180日之前清算的,企業不得同前|
隨意處置其財產。(見第28條)||
清算期間,中外投資者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
|||(見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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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算費用未支付,債務未清償前,企業資產與以前相同|
|分配|生產不得分配。剩余財產按實際投資比例分配||
|||,除非另有說明。(參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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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財產出售時,企業投資者有優先購買權,與以前相同。
|屬性|。(參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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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清算報告的內容。(見文章31) |和以前壹樣|
|報告|經企業董事會確認後,報審批機關備案。(|報審批機關|
|||見第32條)|確認(見第|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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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審批機關提交註銷之日起1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交,同前。
|註冊|海關辦理註銷註冊。10 ||完成前述程序後。
|||日內,到工商註銷登記,繳清營業執照||
|||,並在報紙上發布公告。(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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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辦理註銷登記前,轉移企業會計資料|同上|前
|保管|材料由指定方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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